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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致4死燃气爆炸事故案餐馆老板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08月07日 19:43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厦门“11·25”燃气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餐馆老板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青在线福州8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智仁 通讯员杨长平)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11·25”燃气爆炸事故已于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川菜馆老板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25日8时27分,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9号味味川菜馆发生爆炸。此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4间商铺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6万元。

  经调查,2012年底,何某对餐馆厨房进行改造,随后的经营中,尽管发生过漏气,但何某没有建立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指定专人对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管理,致使川菜馆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演变成重大事故。

  爆炸当天,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何某,何某主动到案发现场投案,当天即被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何某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7万余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但是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发生事故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产受损,何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何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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