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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课摔伤 幼儿园因管理疏忽担责

2016年08月08日 2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杭8月8日电 (陈立烽 袁英)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是希望他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但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8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赔偿受伤的园区学生小乐(代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300.67元。

  小乐是上杭某城区幼儿园中班学生,2015年12月20日凌晨1时至3时,上杭城区下有小雨。2015年12月30日上午8时20分许,小乐在幼儿园园内铺有塑料草垫水泥地面的三楼露天活动场上课活动期间摔伤。受伤后小乐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2016年4月,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小乐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造成小乐受伤、骨折,幼儿园监管不善,存在过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遂以小乐名义向上杭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事发当天凌晨有下雨,幼儿园上课所在的露天活动场所虽在水泥地面铺有塑料草垫,但下过雨后如不小心极容易滑倒。园区的老师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仍安排儿童在露天活动场所上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幼儿园对园内儿童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事发时小乐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认识能力,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的注意照顾义务,由于小乐在该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但幼儿园未能证明已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应当对原告小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推定学校有责任,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儿园的小孩是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除负辅导监督义务外,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孩子的“准父母”,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保护义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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