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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摊位起纠纷 20岁女子打伤58岁妇女获刑赔3万多

2016年08月17日 13:4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通讯员 张耀辉 袁红) 争摊位起纠纷,云南金平县一王姓女子伤人获刑又赔钱。近日,金平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除已支付的16938.28元外,由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90.15元。

  2015年12月31日8时许,二十岁的年轻女子王某因卤肉摊位被挡一事与五十八岁的妇女兰某某在金平县隔界街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兰某某,并将兰某某推倒在旁边摊位上致其受伤。次日,民警将王某抓获。经鉴定,兰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兰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余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过路费发票、加油费发票、停车费收据、住宿费发票等证据。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对兰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称只愿意赔偿37596.43元的百分之五十。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收条、中国银行银联卡消费单,以证实其已支付给兰某某部分医疗费。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没有用脚踢兰某某,兰某某的伤是怎么来的不清楚。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兰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孔子曰:“小不忍则乱大谋”,遇事要忍耐、包容,有时吃亏是福,退一步海阔天空,切莫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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