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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者故意在欠条上签假名 摁下手印被判还钱

2016年08月18日 14:1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李兵 通讯员 李欣冉)往外出售工程机械配件却遇到“老赖”,对方拒不结款还故意在欠条上签下虚假姓名。即便如此,买货人依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2012年至2013年间,郑某某从王先生的店里先后购买了不少工程机械配件,货款共计13570元。每次买配件,王先生都会将商品全部交付给郑某某,但郑某某却一直没有付款。对此,王先生两年间曾多次找郑某某索要货款,而郑某某却一直推说资金暂时紧张,需要晚些时候才可以结款。无奈,王先生便要求郑某某打欠条立字为据。

  2013年9月份,郑某某写下以“郑某”为落款的欠条,并摁下自己的手印。随后的时间里,王先生又多次向郑某某催款,但郑某某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王先生于是在2015年10月将郑某某告上法庭。

  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真名叫郑某某。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王先生的陈述、提供的欠条、销货清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郑某某与原告有买卖合同的存在。虽然在王先生提交的欠条中,郑某某使用虚假姓名落款,但是被告郑某某在欠条中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郑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570元。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想要通过使用虚假姓名来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同时,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或要求其在签字后摁手印,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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