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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罚没两千万元 12年后终被“判赔”

2016年09月02日 10:2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2004年吉林省公安厅侦查民营企业主牟洋期间,扣押了其企业2000多万现金,牟洋恢复自由后开始讨要,却未果。后牟洋通过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近日,最高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返还牟洋20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

  牟洋原是吉林省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德龙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5月,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牟洋因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他被批捕当天,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即扣押了凌山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2200万余元、27万余美元以及8.1万港币。后牟洋因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牟洋认为,案件侦查期间,吉林省公安厅并未将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2020万元退还,而是将这笔钱以罚没的形式上缴到了吉林省财政厅。牟洋以举报信、申诉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反映情况,但之后的10余年间一直没有结果。

  最终,牟洋选择通过律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8月24日,最高法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吉林公安厅将扣押的涉案2020万元返还给牟洋,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73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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