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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表哥背抢劫犯黑锅10年 “犯罪记录”仍在

2016年09月02日 11:2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谁来为杨光林洗清罪名?

  前不久,29岁的杨光林到一家保险公司求职,考试、培训都过关了,可前天政审时,负责政审的人员却说,查询内部系统发现他有犯罪记录。杨光林这才知道,10年前表哥张林在广州抢劫金项链,被判刑的人却是他“杨光林”,事后法院虽然主动纠错,将“被告人杨光林”更正为“张林”,但至今司法系统的内网里还有他的“犯罪记录”,他的戴罪之身依旧没有被洗白。

  判决

  他莫名其妙成了抢劫犯

  10年前,当年19岁的昆明市东川区小伙杨光林在昆明市禄劝县一家公司上班。2006年6月21日起,杨光林的父亲陆续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公安机关、检察院寄来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上面还写到杨光林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父亲急忙打电话给杨光林询问情况,“我在昆明,从没去过广州,怎么可能在广州犯事?可能是他们搞错了。没事的,不用管!”杨光林在电话中安慰父亲。不久,父亲又收到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上面认定杨光林在广州抢了一根价值800元的金项链,因犯抢夺罪,判处杨光林有期徒刑半年。

  看到《判决书》,杨光林傻了眼,立即与广州有关方面联系,随后,广州警方传来消息,证实他的名字被表哥张林冒用了。

  杨光林说,姑妈从东川老家嫁到弥勒县,表哥张林比他大四五岁,在广州打工多年没回家。从法院传来被告人的照片上看,被判刑的是他表哥张林,但名字却是他。

  裁定

  “杨光林”更正为“张林”

  2007年7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重新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原判决书中所指的“被告人杨光林”更正为“张林”。拿到《刑事裁定书》后,杨光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广州市天河区公检法3家机关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庭审时,3被告提出杨光林的身份是由东川区公安部门协助确认的,他们履行的是司法行为,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3被告均系国家司法机关,其行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如杨光林认为3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杨光林的诉求。2008年5月,昆明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杨光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中,为帮助杨光林洗刷清白,所在单位还为他开具证明,证明这起抢夺案发生时,杨光林正在禄劝县上班,不可能去广州作案。但状告公检法的官司败诉后,同事对他开始另眼相看,迫于压力,2007年杨光林辞去工作。随后两三年里,他躲到工地上打工。多年来,杨光林尽量选择一些不需要核查身份的工作,原因是他担心“犯罪记录”败露后,会失去工作。

  政审

  10年了犯罪记录还在

  10年过去了,杨光林以为他的犯罪记录已不复存在,但令他吃惊的是,前不久,他到昆明一家保险公司应聘当销售员,并已经通过了考试、培训,前天是他正式入职政审的关键时刻,审核人员登录保险公司内部网站后对他说,他在10年前有犯罪记录。此时,杨光林才知道,他的“犯罪记录”并未被消除,保险公司是否会聘用他,也成了未知数。

  杨光林今年29岁,还没有结婚。早在10年前,他有个女朋友,但就因为那次“抢金项链”,女朋友和他分手了。现在,本来大有希望的工作又出现变数,杨光林深深地意识到,如果不消除当年的“犯罪记录”,今后他仍将处处碰壁,甚至寸步难行,他决心再努力一把,为自己洗刷清白。

  昨天,杨光林联系了当年为他打官司的律师,并在父亲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了东川区法院调取当年的卷宗。

  杨光林说,当年为他纠正错误只停留在裁定书上,而在司法系统内部网上,他的犯罪记录依旧没有被更改。法院的裁定书说明他不是抢劫犯,可谁能证明他不是抢劫犯呢?杨光林很迷茫,不知道究竟该找昆明还是广州的公检法机关为自己消除“犯罪记录”,还是寻求别的途径为自己证明清白?

  进展

  法院记录了记者反映的情况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详细记录了记者反映的情况后表示,他们看过反映内容后,会及时与记者联系,但截至昨日下午6点记者发稿时,对方都没有回复。

  律师观点

  公检法应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针对杨光林的遭遇,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认为,该案很特殊,对全国人大进一步完善或修订相关法律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杨光林本来只是毫不相干的案外人,却因相关单位审核不严,导致杨光林蒙受“被犯罪”,名誉权受到损害。杨光林如何维权?纵观目前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及判决,可以看出该案当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即该案应受《民法通则》调整,还是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进行维权。

  民事诉讼走不通,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孙文杰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但前置条件中并未将本案涉及的情况罗列在内,杨光林如选择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维权,是否能获得支持,存在一定未知数。

  杨光林的“犯罪记录”仍然存在,究竟该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法院来消除呢?孙文杰认为,虽然已通过法院裁定纠错等形式确认杨光林并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犯罪记录”还在,说明纠错并不彻底,相关公检法部门理应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撤销杨光林莫须有的“犯罪记录”,为杨光林恢复名誉。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董佳妮 摄影报道 春城晚报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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