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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入狱长达11年 陕西农妇柯长桂获130万国家赔偿

2016年09月08日 16:44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中青在线西安9月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海华)14年前被当成“投毒杀人犯”,蒙冤入狱长达11年的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农妇柯长桂,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日前,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柯长桂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共计130万元。

  出生于1960年的柯长桂,今年已56岁。2002年6月2日清晨,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口吐白沫死在路边,经法医鉴定,属于毒鼠强中毒身亡。

  随后的案件侦查工作,很长时间没有突破。

  8个月后的2003年2月22日,柯长桂夫妇和村里其他5名村民被带到派出所,经过使用测谎仪,警方结合部分口供,认定柯长桂为犯罪嫌疑人。

  2003年11月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2年6月1日晚,柯长桂和丈夫已经入睡,村民郝延林翻墙进入她家中,被柯长桂发现。郝延林称找水喝,柯长桂想起十多年前,郝延林趁她丈夫不在家中翻入屋内企图不轨的事情后,心生恶意,便将家里多年前用过剩下的老鼠药,偷偷放入喝水缸内递给郝延林。郝延林喝完水后离开,次日清晨死亡。

  2002年12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后来,柞水县人民法院改判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柯长桂仍不服,多次申诉被驳回。

  2013年11月,经过3次减刑,失去自由已经10年9个月零2天的柯长桂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两年里,柯长桂一直坚持为自己申诉。

  2015年10月,案件出现转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经过三级法院、7次审理,今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柯长桂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属于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

  原判决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

  原判决程序违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重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违法降低审级。

  8月16日,柯长桂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635万余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医疗费用50万元;赔偿柯长桂的儿子近13年为母申冤费用100万元。

  9月1日,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听证会上,商洛市中院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周世安、赔偿办主任李军宏等代表法院向柯长桂鞠躬道歉。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接到柯长桂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当日立案受理。调取了原侦查、一二审、申诉、再审卷宗的16本案卷,进行了阅卷审查,并派法官到柯长桂老家田丰村进行了走访调查。

  9月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编辑:王亦君)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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