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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2016年09月27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海口9月27日电(记者 付美斌)记者27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新闻发布会获悉,该省法院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其中以主要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和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

  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省法院在海南高院、海南一中院、海南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和海口琼山法院、白沙法院设立了7个环保资源审判庭。9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揭牌、授牌仪式举行,标志着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和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地生根。

  据了解,此次环境资源审判改试行主要河流流域和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海南五大河(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及宁远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如由海口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南渡江流域(含上游的松涛水库)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一中院提级集中管辖万泉河流域(含上游的牛路岭水库)琼中县、屯昌县、万宁市、琼海市及周边的文昌市5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目前,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该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待条件成熟后,会将集中管辖方式拓展到其他流域和其他自然保护区。

  张家慧介绍说,为方便群众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可委托所辖基层法院对该市县辖区内发生的应由集中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相应的市县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提起诉讼。各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配置刑事、民事、行政专业齐全,审判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担任环境资源审判评审法官,并分别安排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据介绍,海南法院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及陵水河流域和鹦哥岭、霸王岭两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在鹦哥岭和霸王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集中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集中管辖法院均配备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污染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为更好的服务审判,海南法院还建立了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五大河流域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设联络员1名,负责协调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协调案件所在地法院布置法庭、安排法警等,以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

  张家慧说,海南高院还制定了改革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名录和专家名录,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环境资源行政、司法保护合力;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开展修复性司法,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或异地修复等方式履行修复责任。

  张家慧表示,结合海南省情,将进一步加大对“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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