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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伪造机票行程单 消费者发现讨回差价

2016年09月29日 10:3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 

  案例回顾:

  2014年10月28日,消费者张女士花费1700元,在上海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订购3张机票,其中2张成人票,1张儿童票。当时,旅游公司出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注明成人机票价为600元、儿童机票价为500元。乘机当日,张女士发现登机牌上显示,成人机票价仅为479元、儿童票机价仅为369元。事后,张女士与旅游公司交涉,未得到妥善解决。最后,经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和消保委空港办的介入,消费者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该案是2015年上海市十大消费维权重要案例之一。

  经查,张女士在该旅游公司购买了2014年10月29日上海至哈尔滨的春秋航空的机票3张,并要求开具机票行程单。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公司提供了3张伪造的机票行程单,标示的是价格为总计1700元,张女士予以了支付。后查明,旅游公司为张女士订购的3张机票的实际价格共计1327元,非法获利373元。在市消保委介入后,该旅游公司向张女士退还了差价并作出相应赔偿。

  维权意见:

  市消保委空港办认为,该旅游公司作为一家机票销售代理公司,为赚取利润,隐瞒机票的真实价格,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伪造机票行程单。从其主观性而言,旅游公司明知无法开具上述航班正规机票行程单,仍然提供伪造的机票行程单欺诈消费者,赚取利润,主观故意明显;从其客观性而言,旅游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本案的旅游公司隐瞒机票真实价格、提供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4年10月28日,案发时修正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尚未施行,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日期2002年10月29日)第二十二条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之规定,本案适用修正前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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