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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首宗替考被刑拘案事主、枪手、中间人被罚

2016年10月13日 15:1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李兵 通讯员 周云云)近日,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石市首宗当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今年25岁的赵某,是栾城区人。2015年9月份,赵某在同村周某经营的驾校报了名,准备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在当月进行的科目一考试前,赵某因担心自己通不过考试就找到周某,说要找人替考。随后,周某安排自己的连襟,开车技术好的邢某代替赵某参加了科目一的考试并通过。

  在自己考过科目二后,当年12月份,得到参加科目三考试通知的赵某,再次提出让周某安排人代替他考试,以此顺利拿到驾照。为此,周某又找到邢某,并于当年12月25日将其送至位于藁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石市交管局驾驶证考试裕翔考场。周某把赵某的身份证交给邢某后,离开考场。

  在当天9时许开始的科目三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正在考试车上参加考试的邢某,与他之前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有较大差别,便当即责令邢某下车进行身份核对。在调查中,邢某当场交代了自己由周某安排代替赵某参加科目三考试的事实。本以为被监考人员批评教育后就能回家的邢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随后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8日,赵某和周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赵某被市交管局取消了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周某因涉嫌介绍组织考试作弊,与赵某同日被藁城警方刑事拘留。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赵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周某、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邢某、赵某、周某三人均犯代替考试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该判决,三名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此次审理的案件,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石家庄警方正式对外发布的首宗当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法官表示,如今,“替考”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层面,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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