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内鬼” 云南“星长征”多名高管骗取银行贷款逾10亿元
中新网昆明10月14日电 (记者 马骞)为取得贷款,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采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逾10亿元。原星长征公司的3名高层因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公诉机关起诉,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也同时受审。昔日该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运营中心总裁、财务运营中心经理,全部坐到了被告席上。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单位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段念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罪名一案。
2016年8月10日,五华法院受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使用虚假的土地房屋权证,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副总裁被告人段念、财务运营中心总裁被告人蒋仁波安排财务运营中心业务三部业务经理被告人刘亮等人,以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星长征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以申请流动资金或购买商品为名,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交易背景材料向该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先后取得该银行发放的贷款6笔,金额为人民币27310万元,后归还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取得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34笔,金额为人民币99650万元,缴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27920万元。获得的上述银行资金被用于归还星长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欠个人、单位的借款等。截止2015年12月,星长征集团公司在该银行的上述贷款到期未归还,承兑汇票形成银行垫付。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宁在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接受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的请托,利用其担任该银行客户部副经理负责星长征集团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星长征集团公司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数额,虚增星长征集团公司授信额度,向星长征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笔,金额为人民币11160万元,出具银行承兑汇票21笔,金额为73400万元。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宁给予该公司的帮助,经公司总裁陈某某(另案处理)同意,由被告人蒋仁波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星长征集团下属公司云南天创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志辰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玉林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人李宁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四次转入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单位星长征集团公司以其关联公司云南若杰绿色产业投资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商品为名,被告人段念安排被告人蒋仁波、刘亮等人,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交易背景材料,虚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将已抵押给其他银行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春城支行申请贷款,取得该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获得的银行资金被用于归还星长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欠银行借款。
2014年10月,被告人李宁、蒋仁波、刘亮以昆明德全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商品为名,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交易天铭实业有限公司金色维也纳小区商铺作为抵押,取得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事后被银行发现,被告人李宁、蒋仁波等人偿还了贷款人民币180万元,其余102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15年1月,被告人蒋仁波冒用星长征集团公司关联公司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商品为名,安排被告人刘亮等人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交易背景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取得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笔,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交纳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1200万元,获得的银行资金自己使用,该承兑汇票到期形成银行垫付。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单位应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段念应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蒋仁波应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亮应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宁应以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