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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户是动态管理 非一劳永逸

2016年10月25日 1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在“微利经营区”,所有商品都有两个价签,正常价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低保户刷卡就能享受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保价”。 韩章云 摄  

  中新网10月25日电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今日表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在管理衔接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所有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户是动态管理的,不是一劳永逸的。

  民政部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展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情况,并答记者问。

  蒋玮提出,《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任务。

  第一,要在政策上衔接。政策衔接主要体现的是依法行政的精神和如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刚才也介绍了,农村低保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包括扶贫开发也是一样的。所以如何保证这两项制度能科学、持续地发展,有一个政策连续性的问题,而且对具体的工作人员来说有一个依法行政的要求。

  首先提出加强政策衔接,就是要体现依法行政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里特别提出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符合条件,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符合低保条件的建要纳入低保条件,这两个制度应该是相互融合的。第二是规范程序,因为这两个是多年的制度,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农村低保制度,尽管当前在脱贫攻坚的历史阶段,要保证制度的严肃性。要防止不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就纳入到低保范围,你认为你是符合条件的,我们也有相关的审核、审批的程序,这个程序是必经的,不能说你已经键入到建档立卡的就视为低保对象,那是不行的,必须要强调两个关键词,符合条件和按规定程序。

  第二,加强对象衔接。这里面的一个关键词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大家都知道,农村低保制度在2012年的时候,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里面,强调农村低保一个是强调户籍,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第二强调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的情况,强调这三个资格条件。在现实工作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家庭可能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可能财产状况也不一定符合标准,但是他家里面比方说有残疾人,或者说有大病患者,那么他的刚性支出是非常大的,也影响到了他进入到低保,影响到了他的基本生活,但是纳入不到低保里面来。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

  蒋玮说,其实这些年我们一直也在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也考虑到家庭的刚性支出,把刚性支出也作为一个准入的资格条件。所以在加强对象衔接上,我们提出要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以后不仅仅要看他的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可能还要适当地考虑一下他的家庭支出情况。

  蒋玮表示,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包括低保制度,所以现在我们也在关注这种支出的情况。在两项制度中,扶贫政策也罢,农村低保制度也罢,对家庭经济状况都有考察。

  但是在核算的范围上,哪些是纳入到核算范围内的,计算方法不统一,下一步对这方面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指导意见》其实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就是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就目前来说,全国的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是超过了农村扶贫标准的。但是,农村低保标准目前来说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标准是比较普遍的,省级统筹的力度相对还比较弱。很多地方其实是被东部的一些发达省份的标准“被平均”了。所以就县来论的话,很多的县域的农村低保标准还是低于扶贫标准的。所以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我们提出第一要加大省级的统筹力度,提高标准制定的层级,减少区域的差异。第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到2020年,我们所有县域的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这是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

  蒋玮指出,在管理衔接方面,《指导意见》里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所有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户是动态管理的,不是一劳永逸的。

  第二,要求县一级的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信息是要共享的。低保对象的信息要跟扶贫部门共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也要跟民政部门共享。

  第三,要求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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