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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老虎伤人:园方不能仅承担人道主义补偿

2016年10月26日 11:1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邓海建

  眼下,中消协的发声不过重申了一个老理——经营者之责优先于消费者守规。只有恪守这个共识,弱势游客的权益才不至于在众声喧哗中被“雨打风吹去”。

  下车逾矩、老虎伤人,事件倒也不复杂。但偏偏是因为诸多“幕后花絮”令这起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由法律纠葛转化为掺杂道德等多种因素的话题。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这个逻辑判断并非出于情绪偏袒。固然,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严禁下车等)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说得更明白一点,在底线的安全保障责任上,“最终解释权”不是动物园的“家规”,而是明文法律。这就像老板跟员工签订的“工伤死亡概不负责”协定一样,纵使郎情妾意、真实表达,奈何协议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第一,生产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为自己的“免责金牌”,无效条款无法PK国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园方仅仅警示或签署协议,显然涉嫌义务履行不充分。这也就是中消协所说的,起码应该“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对老虎的有效管束、对风险的最大防范,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一言蔽之,此事中动物园恐怕不能仅仅承担“人道主义补偿”的责任。

  坊间对当事人的质疑与批评,是舆论基于秩序的考量,绝非专业司法的审判。无论当事人是何种表现或身份,都无妨其合法求偿权的依法兑现。眼下,中消协不过重申了一个老理——经营者之责优先于消费者守规。只有恪守这个共识,弱势游客的权益才不至于在众声喧哗中被“雨打风吹去”。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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