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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受贿136万获刑

2016年11月02日 13: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海南省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韩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6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韩志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据悉,2009年,时任海南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海南某规划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韩志勇将规划公司“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借给海南某林业规划设计公司使用。事后,为表示感谢,该公司副经理王某送给韩志勇现金14万元。

  2012年5月,韩志勇出任海南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同年10月,个体建筑老板吴某中标承建了五指山管理局业务用房综合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经韩志勇审批,共计拨款167万元。后因资金困难,经协商,保护区管理局用一栋综合楼40年使用权折价抵偿工程款。后经转让,吴某得到336.6万元工程款。为感谢韩志勇在工程款筹集、审核、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吴某共送给韩志勇现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韩志勇在管理局房屋使用权转让及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先后收受个体建筑老板林某、符某现金共计62万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韩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较重同类犯罪事实,并多次提交书面认罪、悔罪材料,依法可从轻处罚。韩志勇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赃款56万元及一辆汽车,属积极退赃。据此,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韩志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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