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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借出公款 5天后归还仍获刑

2016年11月02日 14:37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 

  四川在线消息(王晓艳 何显飞 记者 伍力)南充市内某单位一财务人员,挪用单位资金10万元,借给一位朋友的妹妹做生意,仅5天后对方归还借款。11月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名财务人员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日前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借单位10万元元 单位负责人竟然同意

  2012年7月24日,张守清因为做工程资金紧张急,需10万元周转资金,便找到哥哥张守桥。张守桥请某单位财务人员林平书帮忙。然而,林平书表示他本人也没有钱,但单位账户上有钱可以借用。随后,林平书当着张守桥和张守清的面,向单位负责人徐远鹏(另案处理)打电话,得到同意。林平书便从单位账户上转10万元给张守清。7月29日,张守清将10万元现金还给林平书,当天,林平书将钱存进单位账户。之后,林平书经人举报,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挪用单位资金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挪用资金罪 获刑1年6个月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林平书身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财务的便利,挪用单位账户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挪用资金的时间只有5天,且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与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林平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林平书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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