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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2017年起施行

2016年11月11日 17: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11月11日电 (记者 胡远航)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云南省地震局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云南省有望同步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地震烈度速报能力和覆盖全省68.5%国土面积的地震预警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负责人何明宣介绍称,《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23条,对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系统的内容,以及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和建设等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地震预警系统主要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

  《规定》还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区域;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其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此外,针对当前地震预警信息实践中还存在误差的情况,《规定》对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设施及应急处置装置建设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二是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关于云南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规定》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台站(点)建设。

  云南省地震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勇透露,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建设项目涉及的云南地震预警区域覆盖面积为27万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5%,拟新建和改造预警台站1246个。通过项目的建成和使用,2020年云南省有望同步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地震烈度速报能力和建设目标地区的地震预警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和影响。

  云南省地质构造复杂,构造运动强烈,是全国地震最多、震灾最重的省份之一。新世纪以来,云南省境内共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56次,共造成815人死亡,112人失踪,115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20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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