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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林业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捞钱”73万 获刑4年

2016年11月29日 07:2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文琳琦)身为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原局长谢明东,利用手中权力挖空心思“捞钱”73万元,把自己送进了电网高墙之中。近日,该案已由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一审以谢明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现年55岁的谢明东,被捕前任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正处级),曾先后任尖峰岭林业局副局长、吊罗山林业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期间,谢明东利用担任吊罗山林业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蔡某、陈某、李某等10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7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三亚天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为租用吊罗山林业局土地培育兰花,找到谢明东帮忙,谢明东同意并代表吊罗山林业局于2005年12月13日与蔡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为此,蔡某送给谢明东1万元表示感谢。2006年,谢明东帮助陈某承揽吊罗山林业局职工集资房建设项目及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接待房改造项目,后陈某送给谢明东20万元,以感谢谢明东在项目承揽、施工、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的帮助。2007年,陵水黎安镇大墩村委会书记李某找到谢明东,要求租用吊罗山林业局的土地种植瓜菜,谢明东答应帮忙并代表吊罗山林业局于当年2月6日与李某签订协议书,以优惠价格将土地转租给李某,为此收受李某好处费10万元。

  此后,谢明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助他人承揽吊罗山引水发电、抚育工程、兰花大棚建设、路灯安装、公路供水工程等项目,收受王某、张某等6人送的好处费24万元。2009年,谢明东帮助王某承揽职工危房改造项目,要求王某为自己在海口建造一幢二层楼房,造价26万元,但谢明东仅付8万元。

  案发后的2016年3月17日,谢明东亲属向儋州市检察院退还10万元赃款,庭审后,家属代其退赃28万元。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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