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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乔丹”案意义:明确法律标准 揭示法律风险

2016年12月08日 16: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视频:“乔丹”商标争议案:中文“乔丹”应撤销 拼音可用  来源:上海东方高清

  中新社北京12月8日电 (记者 马德林)在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经过半年多时间,这一系列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12月8日,最高法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但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7件案件,最高法认定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请求。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中国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委员张广良告诉记者,最高法对此系列案件的判决,明确裁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汉字组合“乔丹”享有姓名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最高法判决书称,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主张的“乔丹”符合这三项条件。

  张广良认为,最高法在本案中不仅明确了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同时也回答了如何保护外国人中文译名的问题。他告诉记者,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将产生重要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乔丹公司在宣判后通过新浪微博发表声明,称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该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张广良指出,尽管此次最高法的判决仅针对10起案件中的商标,但最高法认定乔丹公司商标使用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对该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

  早在2011年,乔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请即获得通过,并计划于第二年3月底挂牌上市。然而迈克尔·乔丹在2012年2月提起的诉讼,导致该公司上市计划“搁浅”。“乔丹公司自己也意识到了使用‘乔丹’带来的法律风险。”张广良表示,中国企业应当注意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注意不要因为试图用商标“搭便车”而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法律风险。

  迈克尔·乔丹也在宣判后发表了声明。他说自己“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他同时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通过这个案子,中国很多老百姓也会知道,自己以前买的乔丹牌运动鞋和美国的迈克尔·乔丹没有关系。”张广良说,本案既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课程,也体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负责任的态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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