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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家中待产 丈夫醉驾受审称对不起家人

2016年12月09日 14:06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12月8日上午,莲湖区法院在莲湖交警大队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5起醉驾案。其中一名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被告人赵某民掏出悔过书,当庭表达悔意:“妻子正在待产,我却因醉驾受审不能陪伴,我对不起家人,我认罪、悔罪!”

  昨日上午在庭审现场,旁听席上的群众全是来自莲湖区驾校、运输企业的负责人。上午10时,赵某民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带入法庭。这5人均为男性,其中年龄最大的44岁,最小的26岁。

  44岁的赵某民是其中唯一一个具有大学学历的人。公诉人指控,2016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民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两轮机动摩托车,沿丰镐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土门盘道西侧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赵某民的血醇浓度为88.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庭审过程中,赵某民当庭读了悔过书,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不起还在家中待产的妻子,希望家人再给他一次机会。

  “我自己决不再犯,也会劝导周围的朋友引以为戒。”1990年出生的另一名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他被控于2016年10月24日0时许,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街桥梓口十字被交警拦下检查。经检测,赵某的血醇浓度为201.05mg/100ml,系醉驾。

  法庭审理过程中,5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且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莲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民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赵某的血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赵某民无驾驶资格证而驾驶摩托车,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有宣告缓刑。其他3名被告人则是在交警部门盘查过程中被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认罪态度较好,故而对他们分别作出缓刑判决。

  法律链接

  法官劝诫驾驶员 时刻谨记安全驾驶

  “以后我不敢再喝了”“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坚决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在庭审过程中,5名被告人表达了一致的态度。然而,在沉痛教训的面前,仍有一些人心怀侥幸,置国家法律和自身安全于不顾,依旧酒后驾车上路。以莲湖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为例,2014年,莲湖区法院全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52件,2015年受理147件,今年截至12月8日,已经超过了200件。

  近年来,国家法律在不断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有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款再次进行了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目的就在于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昨日,5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也告诫各位驾驶员朋友,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驾驶的自觉性,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因为图一时痛快而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

  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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