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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获奖奖金两年未兑现 获奖者状告主办承办方

2016年12月19日 15:2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林靖)自己要求兑现奖金却遭到拒绝,今天上午在海淀法院,获奖者李先生一方当庭要求主办和承办活动的三被告支付奖金9万元及利息等。支票票样记载奖金是由活动赞助方即协办企业提供,被告以此作为拒付奖金的抗辩理由,提出奖金应由赞助方支付。

  原告李先生于前年12月18日参加由被告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国际商会联合举办的“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勇敢的心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小鲨鱼奖”。“在活动现场,三被告向我颁发了获奖支票大样、获奖证书及奖杯,品牌联盟公司官网和一些媒体对活动内容进行了详尽报道。但是自奖项颁发至今,三被告尚未兑现获奖奖金9万元。”故李先生现在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向他支付奖金9万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5819.38元,并支付公证费3000元及诉讼费。

  对于李先生获得“小鲨鱼奖”一事,三被告当庭表示无异议,但称这次擂台赛是模拟比赛,参加选手都是品牌商学院学员。“在比赛当天,贵州宏华新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时提供100万元作为公益基金,奖金不是由擂台赛的组委会发放的,而是宏华公司根据评选结果直接发放,所有支票样本都是宏华公司拿到现场的。评选出获奖选手后,宏华公司负责人现场在支票上签字。后来我们向宏华公司一再催要,但其以各种理由推托。” 三被告声称自己只是组织者,而并非奖金支付者,所以向法庭提出追加宏华公司为被告。被告一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还提交了擂台赛视频光盘及媒体相关报道截图等,来证明宏华公司是奖金提供者。但李先生一方认为这些不能反映宏华公司与本案的关系。

  法官明确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宏华公司为被告,认为这家公司即便是赞助方,但与本案原被告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三被告补充说,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活动现场讲话中特意说明宏华公司为合作伙伴,其临时特意增设小鲨鱼奖项,奖金支票是宏华公司拿到现场的,朱某现场在获奖支票上签字。他们认为宏华公司是协办单位、组委会成员之一,即组织者之一。“是我们提供平台,宏华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所以这笔奖金应由宏华公司支付。”

  三被告认为此案不是悬赏广告纠纷,组委会从未做出任何广告行为,也未承诺为获奖者颁发奖金。而该活动从模拟路演比赛转化为给获奖选手颁发奖金,是宏华公司董事长朱某在比赛当场做出的承诺,所以合同关系是获奖者与宏华公司之间的,李先生应向宏华公司主张权利。三被告再次向法庭申请追加宏华公司为被告。

  “宏华公司负责人签字,只是对活动结果的确认,该公司与三被告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先生一方认为他与三被告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关系,三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上述奖金。鉴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官不再主持调解,宣布休庭。 J151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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