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盗窃被发现 暴力拒捕咬伤民警大腿(图)

2016年12月27日 10: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 

陈某正在盗窃电瓶车。警方供图

  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26日讯(彭屏 周燕 记者 李春雨)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袭警案,被告人陈某、郭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6年8月4日下午,陈某、郭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理想城”小区处,先后两次将停放在哪里的电瓶车盗走,并将盗得的车辆停放在西郊批发市场旁一巷子处。

  接到报警后,民警冯某根据失主提供的信息,与综治管理员、社区干部一起,在西郊将两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陈某暴力抗拒抓捕,将冯某左大腿咬伤,后被制服抓获,郭某随后也被抓获。经法医鉴定,伤者左大腿被咬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犯罪后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发现,陈某随即暴力袭击欲对其实施抓捕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郭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编辑:高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