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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灭火时感觉火光刺激 半年多次烧房获刑3年半

2016年12月27日 11:1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云南网讯 (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琳平)男子在一次参加灭火行动中,看着火光照亮的夜色与温度,突然感到无比兴奋。为寻求刺激,该男子在半年内多次用打火机放火点燃本村村民房屋,造成多家房屋被毁。

  为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2015年3月8日晚,邹某某(大理市人)将旧衣物塞到本村村民家的木楼梯下,用火机点燃旧衣物后引燃房屋,在熊熊烈火中兴奋不已的邹某某拍摄多张现场照片,并将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2015年8月28日,邹某某为再次满足其心理,在当日凌晨将卫生纸点燃后塞到村民家的蚕豆杆上引燃房屋。之后,邹某某返回家中,在房顶上欣赏滚滚浓烟。归案后,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官指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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