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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今年新收破产案件466件 出台意见服务供给侧

2016年12月28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广州12月28日电 (索有为 范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通报,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66件,同比上升54.3%。该院近日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统计,广东省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数量达3385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有通过“执行转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依法让僵尸企业退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案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将有望公平受偿,所涉执行案件也将退出程序。今年8月8日,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高院应运而生。

  广东高院研究制定的《意见》共三十条,对司法实践中“执转破”程序衔接进行了明确。针对广东经济活跃,市场主体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将被执行人主体从“企业法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转破”办案效率,让“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意见》规定目前“执转破”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恢复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法院依破产程序审查处理。

  为使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更严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听证的具体程序。“执转破”审查意见作出后,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依法做出决定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意见》还强化了内部监督,规定了受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材料或未在法定期限做出是否受理裁定,执行法院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监督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意见》规定,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移送法院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执行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后7日内,将债务人财产移交受移送法院,并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据统计,在当前“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中国新创企业5年以上存续率不足50%,其中一部分企业会因经营不力涉及诉讼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僵尸”企业与其当“老赖”寸步难行,不如申请破产还债。《意见》规定,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执行法院应当删除或屏蔽,解除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惩治措施。通过破产清算,赖债者受到的信用限制将一并解除。不破不立,通过破产程序,失败的创业者按照《破产法》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后,甩掉沉重的包袱,重新进入市场再谋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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