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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两嫁兴山“换地协议”惹纠纷

2017年01月08日 09: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 何正鑫

  政府“换”给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却通过挂牌出售给他人。

  这样的怪事,发生在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居民万先生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身上。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兴山县政府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而是以“换地协议”或“土地出让两年再补缴出让金”等形式处置有关国有土地,或是造成争议的根源。

  协议“换地”

  万先生是兴山全刚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3年,经兴山县移民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全刚公司与原兴山县古夫良种场、兴山县农业局签订合同书,共同投资新办全刚管道厂。

  5年后,三方解除合同。全刚公司给付相应补偿后,将管道厂转为独资经营,合同书注明管道厂所有资产(含土地)归全刚公司所有。

  1998年8月,为配合兴山新县城建设,全刚公司与兴山县城乡建设环保局签订搬迁协议,将管道厂搬迁至现有地块。

  万先生提供的一份《兴山全刚建安有限公司管道厂搬迁协议》复印件载明:全刚公司管道厂因兴山新县城建设需要搬迁,经县长、建设局长等领导多次上门做工作,现达成协议——全刚公司管道厂搬迁到滨河大道与康宁路之间地块,位于移民开发公司背后占地约25亩,无偿使用40年;搬迁费用约20万元暂不赔付,赔偿事宜以后再议。

  记者注意到,协议载明签订时间为1998年8月21日,分别盖有兴山全刚公司及兴山县城乡建设环保局公章。

  时任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立忠回忆说,当年,兴山县城市规划由县建设环保局分管,为了配合县城建设,县建设部门从规划角度给管道厂指定了一个搬迁地块,但是国土部门并未办手续。

  协议签订后,兴山全刚公司将管道厂搬迁至新址兴山县古夫镇地块。

  万先生说,使用该地块13年后,兴山全刚公司所在地块使用权“莫名其妙”成了兴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山国资公司”),对方还把兴山全刚公司告上法庭。

  政府再“卖地”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山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兴山国资公司负责人证实,2009年,县政府再次将已“协议”给兴山全刚公司使用的地块公开拍挂拍卖,兴山国资公司摘牌。

  曾任兴山国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山县政府办副主任向军昌透露,兴山国资公司原为兴山县成立的一个融资平台,2009年,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多个地块以打包形式公开挂牌出让,兴山国资公司摘牌。

  不过,向军昌也坦承,“国资公司当时没钱”,摘牌两年后,2011年该公司才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当年建新县城,有一部分地是闲置的,后来直接挂牌到国资公司了,好像交了2000多万。”兴山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彭开朗证实,争议土地规划显示为商服用地,使用期40年。

  彭开朗同时表示,土地在挂牌前会进行权属调查,没有争议才会挂牌出让。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法制日报》记者查询了2011年前后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公告,没有争议地块的出让信息。

  2011年5月,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为兴山国资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兴山国用[2011]153号”,范围是争议地块,面积9696平方米。

  此后,兴山国资公司要求兴山全刚公司返还占用土地并给付相应赔偿,后者拒绝。

  兴山全刚公司认为,该公司对用地出让一事并不知情;按照此前政府搬迁协议约定,该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争议土地至2039年。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同意,当年资产已达400万元的全刚管道厂不可能说搬就搬,如今协议期没满就将土地出让,谁来补偿我的损失?!”万先生质疑。

  因协商无果,2012年7月,兴山国资公司将兴山全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将被告在原告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予以排除,返还占用原告的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1万元,按200元/日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返还土地之日的土地使用费。

  2013年8月,兴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兴山国资公司胜诉。兴山全刚公司上诉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兴山县法院重审认为,即使换地协议真实,兴山全刚公司亦不能以长期无偿占用争议土地的事实对抗兴山国资公司行使法定物权。兴山全刚公司再次上诉。2016年6月,宜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地”涉嫌违法

  官司不断,受伤的是企业。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赴兴山县调查发现,挂牌出让5年有余的争议地块已处于半荒芜状态——兴山国资公司付了出让金却没能拿到地,兴山全刚公司持有“换地协议”却成“空文”。

  向军昌说,兴山国资公司除了一些土地外,没有其他实体性的资产,2014年11月后,因没有具体负责人,现在“基本没有运行”。

  时隔24年,“换地”协议中所提的兴山县领导早已离任或去世,“兴山县城乡建设环保局”也已更名为“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环保局不能代表县政府,当时就应该按照程序来批,临时用地一般是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续期,但都是有手续的,一个局无偿批准使用国有土地这么多年肯定是不合法的。”陈立忠认为。

  “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假协议’的基础上,不起任何作用,法院当初已调我们公章做过鉴定,我们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能,如果真是我们签的,政府肯定要负责任、要赔偿。”2016年12月31日,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一位龚姓主任说。

  但至于兴山全刚公司为何能占用争议地块18年,这名龚姓主任称“不清楚”。

  “如果没有政府同意,我们公司怎么可能使用这块地这么久?”对此,万先生则有不同看法。

  为进一步了解争议土地出让详情,《法制日报》记者曾致电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代华,其表示自己正在休假,也非时任分管领导,并不清楚此事,休假结束后问清情况再回复。

  截至发稿,《法制日报》记者未收到回复。

  “兴山全刚公司依据换地协议,占有该土地,但政府在协议到期之前又将土地出让他人,属于违约行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认为。

  不过,徐亚文也指出,由于兴山全刚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其没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招拍挂该土地使用权,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资公司在举牌之前,并不知道之前的协议,则属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但若明知有协议且举牌受让,则属恶意串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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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开朗同时表示,土地在挂牌前会进行权属调查,没有争议才会挂牌出让。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记者查询了2011年前后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公告,没有争议地块的出让信息。

  2011年5月,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为兴山国资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兴山国用[2011]153号”,范围是争议地块,面积9696平方米。

  此后,兴山国资公司要求兴山全刚公司返还占用土地并给付相应赔偿,后者拒绝。

  兴山全刚公司认为,该公司对用地出让一事并不知情;按照此前政府搬迁协议约定,该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争议土地至2039年。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同意,当年资产已达400万元的全刚管道厂不可能说搬就搬,如今协议期没满就将土地出让,谁来补偿我的损失?!”万先生质疑。

  因协商无果,2012年7月,兴山国资公司将兴山全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将被告在原告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予以排除,返还占用原告的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1万元,按200元/日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返还土地之日的土地使用费。

  2013年8月,兴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兴山国资公司胜诉。兴山全刚公司上诉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兴山县法院重审认为,即使换地协议真实,兴山全刚公司亦不能以长期无偿占用争议土地的事实对抗兴山国资公司行使法定物权。兴山全刚公司再次上诉。2016年6月,宜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地”涉嫌违法

  官司不断,受伤的是企业。

  记者近日赴兴山县调查发现,挂牌出让5年有余的争议地块已处于半荒芜状态——兴山国资公司付了出让金却没能拿到地,兴山全刚公司持有“换地协议”却成“空文”。

  向军昌说,兴山国资公司除了一些土地外,没有其他实体性的资产,2014年11月后,因没有具体负责人,现在“基本没有运行”。

  时隔24年,“换地”协议中所提的兴山县领导早已离任或去世,“兴山县城乡建设环保局”也已更名为“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环保局不能代表县政府,当时就应该按照程序来批,临时用地一般是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续期,但都是有手续的,一个局无偿批准使用国有土地这么多年肯定是不合法的。”陈立忠认为。

  “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假协议’的基础上,不起任何作用,法院当初已调我们公章做过鉴定,我们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能,如果真是我们签的,政府肯定要负责任、要赔偿。”2016年12月31日,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一位龚姓主任说。

  但至于兴山全刚公司为何能占用争议地块18年,这名龚姓主任称“不清楚”。

  “如果没有政府同意,我们公司怎么可能使用这块地这么久?”对此,万先生则有不同看法。

  为进一步了解争议土地出让详情,记者曾致电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代华,其表示自己正在休假,也非时任分管领导,并不清楚此事,休假结束后问清情况再回复。

  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兴山全刚公司依据换地协议,占有该土地,但政府在协议到期之前又将土地出让他人,属于违约行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认为。

  不过,徐亚文也指出,由于兴山全刚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其没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招拍挂该土地使用权,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资公司在举牌之前,并不知道之前的协议,则属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但若明知有协议且举牌受让,则属恶意串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合法的。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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