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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主追赶推打小偷致小偷死亡 二审获刑2年

2017年01月24日 13: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眼见着自家摊上的一个榴莲被偷,水果商贩谭某紧追小偷不放,在追到小偷后,他用手打了对方面部,见小偷丢下榴莲后要开溜,又推了对方背部一下,之后小偷倒地不起,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

  经过:追小偷追出命案

  2015年1月26日傍晚7时18分许,38岁的湖南男子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许某某偷走他水果摊上的一个榴莲,为此对许某某进行追赶。

  据法院查明,在许某某怀抱榴莲行至离水果档约15米处的一家商铺门口时被谭某追上,谭某即用手殴打许某某头面部,在许某某丢下榴莲转身离开时,谭某用手推许某某的背部,致使许某某面部朝下倒地,致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将许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而许某某一直呈昏迷状态,半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法院判决:

  有权制止不法侵害 并非可随意使用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谭某的行为与许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引发脑血管破裂导致的脑出血,许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是主因,其他外界因素是诱因,即许某某的死亡是主因与多种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住院病历记录以及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谭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许某某的眼睑损伤系谭某殴打所致,并非倒地撞击地面所致。鉴定人认为外伤作用导致许某某头部剧烈摇摆从而使血管受到一定程度的牵拉,是许某某脑血管破裂的诱因之一。从案发的情况来看,许某某原本在正常行走,遭到谭某殴打后倒地不起直至死亡,正因为谭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许某某的身体产生应急反应,诱发许某某病情骤变而死亡。因此,谭某的行为与许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谭某对许某某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谭某在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制止不法侵害挽回损失。但有权制止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暴力,使用暴力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受到限制。使用暴力的必要性应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全面考察,如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抗拒程度、所保护权益的大小等等。只有面临财产被迅速转移等紧急情势或遭到暴力抗拒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要与所保护的法益及抗拒的程度相适当,避免过度使用暴力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就本案而言,许某某盗窃榴莲时处于醉酒状态,从监控视频看,许某某怀抱榴莲行走的速度缓慢,有别于得手后迅速转移赃物的盗窃行为。在许某某停止逃跑且未对谭某构成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谭某仍对许某某实施殴打显然是不适当的。许某某被殴打后丢下榴莲,转身离开仅走了一小步,谭某能够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控制许某某,没必要突然从背后将许某某推倒在地导致伤亡。综上,谭某对许某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官说法:

  不构成故意伤害 但过失致人死亡

  对于谭某对许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从谭某打击许某某的方式、部位、力度、后果及事后表现来看,谭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尚属一般殴打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由于谭某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必然要求谭某承担避免因殴打行为力度过大而导致许某某处于危险状态的注意义务,谭某则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犯罪。

  从本案情况看,人的头部是敏感且较为脆弱的区域,谭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击打他人头部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诱发许某某病变死亡,故谭某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法院认为,谭某过失致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对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二审宣判后,谭某代理律师表示,对该案判决不服,将会申诉到底。

  受审供述:

  只是想追小偷 无心伤人

  检方认为,谭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将谭某罪名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以谭某涉嫌该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本案庭审中,谭某当庭表示自己文化低,也不知道构不构成犯罪,不知道是什么罪,“就觉得自己挺冤枉的”,当时有人偷他的东西所以要去追,只是想着要抓到小偷,没有要故意伤害对方。

  据谭某供述,事发当时他是经人提醒才发现许某某偷了他水果档的一个榴莲,随即上前追赶许某某。当时,许某某已经抱着偷走的榴莲离开了水果档,当许某某走到距水果档约15米处的一家商铺门口时,被谭某追赶上,谭某眼见对方又不说话又抱着榴莲不松手,“很害怕会拿榴莲砸我”,所以就扇了对方两个耳光,许某某便将偷来的榴莲丢在地上并转身逃跑,谭某为抓住许某某,用手臂从后面推了许某某背部一下,许某某跑了三四步后突然正面趴在地上。之后,谭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说自己抓了小偷,在发现许某某不对劲一直不起来后,便打120将对方送医院救治。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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