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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东一局长多次替人“摆事”受贿获刑

2017年02月09日 09:5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何其伟 徐超)经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院指定、该市龙凤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黑龙江省肇东市规划局原局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原主任娄明玉,近日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现年53岁的娄明玉在2007年至2015年12月案发前,担任肇东市规划局局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13年初,肇东市一招商引资项目在打通两条街道的路段时,需占用曹某经营的厂房及部分附属设施。当时协商的补偿数额为546万元,但时任肇东市市长的赵胜利(另案处理)认为补偿数额太高,只同意支付486万元。曹某于是多次找到娄明玉,希望他帮忙尽快把其余的60万元要过来。后来,在娄明玉的积极运筹和协调下,曹某如愿获得了546万元补偿。事后,曹某安排亲属送给娄明玉10万元感谢费。

  在娄明玉任职期间,出面替人“摆事”的情况不止于此。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娄明玉利用其担任肇东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为请托人李某办理小区开发审批手续时,收受李某5000美元。此外,娄明玉在接受调查时还主动交代,因肇东市内301国道拓宽改造工程占用市民政局职工李某的承包林地,他曾收受李某2万元钱,利用担任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帮助李某更多更快地获得补偿款。

  2016年1月13日,大庆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娄明玉。同年10月8日,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鉴于娄明玉在侦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此部分应认定自首,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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