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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撞伤 检察机关抗诉助其获赔误工费

2017年02月16日 10:5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在农村,上了岁数仍在劳作的老人为数不少。本案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被大客车撞了,对方负全责,司法鉴定结论建议误工期限以伤后180天为宜,可法院判决却没有支持误工费损失的诉求。该案经检察机关抗诉,日前,江苏省仪征市法院再审后对原判决予以改判。

  误工费不赔也不能上诉

  1944年出生的赵加桃年过古稀,但身子骨还很硬朗,农忙时在家务农,闲时跟着同村的瓦匠做小工。2014年10月17日,赵加桃做完小工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客车撞倒在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客车所属公司在垫付了3500元后,便一直躲着不见。无奈之下,老人向仪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但法院判决却没有支持误工费。

  由于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一审终审,老人不能上诉。根据相关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对应到江苏省的标准为1.85万余元。本案在起诉材料中载明的标的额为26134元,一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载明的为26496元,均超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限。同时,该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

  老人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理由是他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

  检察机关介入多方核实情况

  2016年3月,老人到仪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就其是否做工一事进行了多方调查。为了证明自己一直做小工,在向法院起诉时,老人请包工头老张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做工时间和工资情况,并加盖了村委会的章。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时,老人又提供了老张签字确认的2014年1月至10月的做工天数统计表。为此,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老张。因一直在外做工,他无法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但始终陈述老人车祸前确实一直跟着他做小工。

  为进一步核实,检察官前往老人所在的魏井村,找到村党支部副书记老线,当初就是他在老张出具的证明上盖的公章。据老线陈述,赵加桃妻子早逝,虽有两儿一女,但一直一人独居,承包着两三亩责任田,农闲时随着瓦匠四处做工。老赵起诉前拿着证明来村里要求盖章,村里干部都知道他做工的事,最后商量在证明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盖了村委会的章。

  民事抗诉老人获赔误工费

  多方证据显示,老人在出车祸前确实一直在做小工。因车祸后右手腕一直肿胀疼痛,他在诉讼中委托法院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老人不构成道交事故伤残,但建议误工期以伤后180天为宜,护理期、营养期以伤后60天为宜。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是说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十分普遍,赵加桃老人便属此类。车祸导致其受伤,虽未构成道交事故伤残等级,但受伤治疗和休养期间,收入也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有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应当予以支持。

  2016年5月,扬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仪征市法院经中级法院指令再审后撤销原判,改判肇事方赔偿赵加桃误工费1.24万元。(王静 杨湘君)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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