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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检举令9名抢劫杀人者落网 5年后被认定立功

2017年02月23日 10:5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2017年1月9日,杨西盛(化名)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春节前,驻狱检察官对其进行了回访,杨西盛母亲说:“俺很欢喜,多亏你们教育得好,他才能提前五年多出狱,盼了十年,我们终于团圆了。”杨西盛也向检察官保证:以后一定遵规守法,用自己的汗水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回报一直关爱他的检察官。

  2007年,位于山东半岛中部的高密市,接连发生的两起抢劫案件一直悬而未破。直到2010年杨西盛在监狱中写下了一份30字的检举材料,才让案件有了新进展。最终,这两起抢劫杀人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但对于杨西盛的立功认定却并不顺利。

  30字的检举材料

  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杨西盛,到潍坊监狱服刑改造。入狱之初,潍坊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给新入监罪犯上法制课,其中重点讲解了坦白检举的有关规定。

  不久,杨西盛写了一份两句话30个字的检举材料,“2007年底,李召勇让我卖了一辆面包车,车号鲁V89123,卖给了昌乐县姚新帅。”字数虽少,但时间、地点、人物、标的物及去向都很清楚。看了杨西盛举报材料,驻狱检察官分析认为,非正常渠道买卖机动车,大多数非盗即抢。若该检举材料属实,背后或许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盗窃、抢劫大案。

  驻狱检察官立即提审杨西盛,了解该机动车交易经过。当得知卖车人卖车时神态紧张,出价极低,严重背离了该车价值等相关细节时,他们更加确信了自己当初的判断。为防止此线索在转递过程中出现迟缓和意外,检察官向潍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作了专门汇报,潍坊市检察院侦监处将该线索转到了高密市检察院侦监科,后再转给有管辖权的高密市公安局法制案审大队。

  高密市公安局根据车牌号,查出被出售的面包车车主是闫强(化名)。2007年10月22日,闫强家人报案其失踪。2007年11月16日,一名妇女在一垃圾场里发现了一具的男尸。经过确认,那具男尸正是闫强。警方根据杨西盛提供的卖车人信息,将犯罪嫌疑人逐一抓获。

  原来,2007年10月21日傍晚,闫强准备收车回家,李召勇、李广华以到女友家为由,恳求他跑一趟。待车辆行至一段僻静处时,坐在后排的李召勇用绳子勒住闫强的脖子,一旁的李广华抢走他身上的200元现金、手机一部及车辆,后将闫强勒死。为了毁灭证据,当晚,二人伙同他人将闫强的尸体抛至一垃圾场内。

  李召勇除了参与本案以外,还于2007年3月伙同杨德宝实施了另一起抢劫案,两起抢劫案有9名嫌疑人参与。

  2011年6月,高密市公安局根据杨西盛提供的线索,让沉积4年的两起团伙抢劫大案得以侦破,9名犯罪嫌疑人被先后抓获。

  警方不认为属立功

  2011年8月的一天,杨西盛从报纸中得知,公安机关根据他提供的线索,破获了两起抢劫案,他很兴奋,约见了驻狱检察官:“公安用我检举的线索,破了个大案,应该给俺认定奖励。”感受到杨西盛急迫的心情,驻狱检察官先稳住他的情绪:“看把你急的,事情没有你想象得快捷。”检察官介绍了他检举案件的进展情况,讲明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不便找办案人员出具书面证明。

  2012年6月17日,李广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召勇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德宝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6名被告人也因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抢劫案结案,驻狱检察官找到起诉李召勇、李广华抢劫团伙案的检察官,要了一份关于被举报人的刑事判决书,提供给杨西盛所在的监区。驻狱检察官建议杨西盛所在监区立即启动对其认定立功的程序。

  可一年下来,认定杨西盛立功表现一案,迟迟没有进展。办理此案的警察认为,杨西盛虽然提供了举报线索,但他也参与了销赃,所以功过相抵了。

  卷宗中有份特殊书证

  该案之所以能侦破,杨西盛提供的检举材料至关重要。驻狱检察官细心研究法律规定,搜寻相关案例,寻找相关证据,多次与办理抢劫案的警察和法官沟通,观点并不一致。

  再次翻阅卷宗,检察官终于找到一份办理抢劫案的警察出具的书证,大意是:根据罪犯杨西盛提供的线索,我局破获一起达四年之久的抢劫杀人积案,还说明杨西盛应构成立功表现,且销赃罪行轻微,可以不予追究。

  驻狱检察官专门向检察长作了汇报,书写了一份潍坊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关于罪犯杨西盛立功表现情况的检察意见》,附上了近4000字的《案件情况说明》,送达潍坊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在检监联席会上,驻狱检察官就杨西盛坦白检举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出具了相关证据,发表了检察意见:杨西盛买卖车辆后的坦白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他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而不是因检举情节,功过相抵后免予处罚。没有杨西盛检举的这条线索,当时就破不了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2014年10月,杨西盛检举立功的行为,得到了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的认定,此时距离杨西盛检举已将近5年。

  2015年8月31日,因重大立功,杨西盛被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此后,他改造表现更加积极,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被记功一次;2016年11月被表扬一次、被嘉奖一次。2016年12月12日,驻潍坊监狱检察室审查了监狱提请其假释的建议书。2016年12月31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其裁定假释。(卢金增 魏瑞金)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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