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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抡棒杀人沉尸河中谎称其是摔死的 法医驳斥

2017年03月30日 13: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佳剑)“如果被害人是从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来,只能在一个平面上形成损伤,不可能形成颅骨严重骨折的情况,而被害人是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近日,一起凶杀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鉴定人出庭作证。这名鉴定人是桐乡市公安局法医老赵。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饶甲(化名)与被害人饶乙(化名)是堂兄弟,两人同租一套房。2015年12月26日,两人发生口角,饶甲趁饶乙熟睡后,用木棒多次击打饶乙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饶甲将饶乙的尸体绑上石块,沉尸于租房门前的河中。经法医学鉴定,饶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上,出庭支持公诉的嘉兴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展示了各项证据。面对这些证据,饶甲只承认了沉尸的事实,对于使用木棒击打饶乙的事实却拒不承认。饶甲辩解道:“饶乙是自己在健身器材上练倒立时不小心头部着地摔死的,我先前供述承认多次用木棒打他是我的气话。他摔下来后,我发现他死了,我怕他的亲人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所以把他沉到河里。”对于鉴定意见,饶甲仍辩称:“我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人不是我杀的。”

  面对被告人的辩解,嘉兴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本案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有23年工作经验的法医老赵出庭,对鉴定意见进一步作出解释。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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