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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处理机制尚不健全 矫治欺凌者仍无有效办法

2017年04月11日 05: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对话动机

  最近一段时间,校园欺凌事件频频被曝光,对于这些被曝光的欺凌事件,处理结果多为批评教育,道歉了事。与此同时,一些地方针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及预防也提供了一些经验。比如,在香港大学霸凌案中,校方处罚23人,其中3名学生被直接开除,19人被停课、1人受到警告处分;在上海,一所中学推出《网络欺凌预防指南》,虽是针对网络欺凌,但其中一些内容对预防欺凌行为也有借鉴意义。不管是一些事件的处理结果,还是一些地方的经验,之所以引发关注,都在说明一个问题,目前对于惩治、预防校园欺凌行为,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现?《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雪妍

  批评教育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记者:4月3日晚,网络视频中殴打四川省彭州市隆丰中学两名学生的4名外校未成年学生被彭州市公安局抓获,并在其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的陪同下接受调查处理。目前,打人者向被打学生赔礼道歉,并支付全部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及相关费用,当事双方已达成谅解。

  这起事件之所以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就是最后仍是双方达成谅解。

  此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轮流扇耳光,强迫女生脱光上衣,拍摄裸体跳舞视频上传微信群”。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人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另两人作案时刚满18岁。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被判了9个月。

  近年来的校园欺凌事件在触及家长内心的痛点并引发舆论对“校园欺凌”的高度关注时,鹿城法院的这起判决,看似提供了一个可供复制的样本: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欺凌者,祭出法律的武器,这或许是根治校园欺凌的一个关键点。

  储朝晖:在校园暴力问题上,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处理方式过于单一和简单。

  佟丽华:简单说来,现在涉及到一些问题,第一是从学校自身的角度来说,在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缺乏经验和相应支持,这也包括基层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就是与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相配套的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论是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还是从校园内部处理这类事件的相关具体制度的角度来说,无论是立法还是政策都不够健全。

  记者:在一些人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大量校园欺凌事件包括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甚至有学者直言,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要么一罚了之,要么一放了之”两个极端性弊端。

  储朝晖:校园欺凌的主要问题不是在校园,而是在成人社会。成人社会中有几个关键的当事人,第一个就是其父母,一般校园欺凌都与父母有比较大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父母平时可能以比较暴力的方式对待孩子,还有就是父母在平时可能会以不平等的方式对待其他人,比如父母是有权力的官员,或是有钱人。不然就是恰好相反,父母处在社会底层,长期被别人看不起,就会以这种眼光来看社会,正是处在社会两极的群体,才会以不平等的方式来处理事情,容易用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就成为校园暴力的逻辑源头。

  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从社会层面解决公民法律意识的问题,一旦出现此类事件,就要严格依法处理。可是我们很多地方做不到这一点,这样就会出现大问题,因为一旦这种事情发生了,其影响是长期的、持续的,尤其对被欺凌的孩子来说。

  佟丽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依法处理需要专业人员专业调查

  记者: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依法来办,只有这样,解决校园欺凌才能取得社会共识。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针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将有严惩趋势。

  储朝晖:所谓依法,不能空谈。法律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只是那些条条框框,而要从实际出发,抓住每一个点,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个案,才能真正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现在我们讲用法治思维办事,这个提法肯定没错,因为过去很少有这个说法,可是法治的办法只是一个解决的途径,讲法治思维并不排除要看到校园暴力形成的整体的、各种各样的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社会文化的原因,比如要把教材当中所有暴力的图片和内容全部清除出去。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正确的暴力或者错误的暴力这一说法,如果告诉孩子有的暴力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而孩子根本无法判断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就会产生理解的混乱。

  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把每个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来处理问题。法治就要求要了解事实、调查事实,弄清楚真相,调查的过程必须由专业调查人员完成,而不是某个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法治思维一定要避免进入这个局。

  佟丽华:法治思维肯定不意味着严惩。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而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还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还包括违法犯罪但年龄未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建立专门教育制度解决欺凌问题

  记者:的确如此,比如说“一罚了之”,就是指对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规定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只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过,也有学者提出,这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用药过猛”,尽管一些校园欺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的处罚条件,但是欺凌者仍然具有挽救的可能性;二是处罚完后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

  佟丽华: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修订,将传统的工读教育改为专门教育。然而10年过去了,尽管名称有了改变,但是内容、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现在,传统工读教育面临着师资力量弱、硬件设备不完备、教育理念和内容滞后等问题,现代意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所以,要推动校园欺凌现象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一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记者:还有就是“一放了之”,指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必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而只能陷入“一放了之”的尴尬境地。

  佟丽华:我认为,未来从发展的角度讲,从教育行政部门来讲,应该尽快发展第三方的针对学校提供支持的一种力量。我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一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为学生、老师、学校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这种公共服务在遇到事情时可以提供一定的咨询和指导,有些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也有一些案件可以配合学校进行处理。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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