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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河南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金额超千亿 记者探访

2017年04月28日 11: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刚步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大讲堂,想着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视频会议系统,与全国四级法院执行干警交流,周明杰心里还真有些紧张。

  周明杰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4月15日下午,他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之邀,首期现场讲授河南省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经验做法。

  去年以来,河南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5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1200多亿元,执结案件数、执结标的额同比分别上升47.7%、75.2%,案件执结率达77.8%。全省法院共拘传、拘留“老赖”22750余人,审结拒执犯罪案件8537件,追究刑事责任1244人,判处人数是2015年的4倍。其中,审结自诉案件7292件,判处420人,分别占全部审结拒执犯罪案件数和判处人数的85%和34%。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大力宣传河南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也表示,要关注支持河南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后续工作和经验。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称,邀请周明杰局长来到最高法院执行大讲堂,并在首期开班之际讲授河南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既是落实周强院长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学习借鉴河南法院的经验,互相传经送宝,加油打气充电,进一步促进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国20多家高院的执行局长称赞河南法院的执行工作“动了真格”“真刀真枪的干了”“如果都像河南这样干,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那么,河南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有什么秘诀?《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通过深入采访,一一解开谜底。

  为何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在周明杰看来,对欠债不还达到一定情节的要严厉惩罚,是自古有之、由来已久的。《唐律疏议》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就是说,欠债者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古代五刑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才取消。

  周明杰在河南高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感受颇深。

  “为什么要加重处罚呢?就是因为拒执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必须严厉打击。”周明杰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一十三条又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对第三百一十三条进行了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犯罪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拒执犯罪公诉转自诉程序及其证据收集等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既是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又对解决执行难更好地运用打击手段提出了明确要求。”周明杰说。

  河南是执行案件大省,2014年新收案15万件,2015年新收案19万件,比上年增加了4万;2016新收案达29.8万件,比2015年增加了10万余件,比2014年翻了一番。执行案件面临着“存量持续积累、增量不断上涨”的严峻形势。

  在实践中,“老赖”规避、逃避执行的方法越来越多,不少案件长期久拖不结、久拖不执,当事人不满意,群众意见大,如果仅靠传统的执行方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是难以见成效的,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力。

  如何启动刑事打击程序

  登封市法院审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借款一案,判决郭某偿还张某4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郭某系公务员,有固定收入,但其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东躲西藏,花费10万余元购买汽车。张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郭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未立案,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查后,先对郭某进行拘留,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就在逮捕郭某的第三天,郭某亲属连本带息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我们坚持公诉与自诉案件并重,使‘老赖’无空可钻。”周明杰说,公诉案件由于是公检法三家分别把关,打击效果和震慑力度相对比较大。

  对于公诉案件,河南省高院要求,第一步由执行局对案件进行排查,经甄别除确属执行不能的案件外,有证据证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一律被列入打击对象;第二步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情况进行详细梳理,经合议庭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第三步是在穷尽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基层法院很快发现,公诉案件也有弊端,比如有的公安机关不愿受理,而且在程序上会出现时间过长、久拖不决现象。2016年9月,河南省高院会同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明确公诉案件的受案标准、流转程序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后,此现象得到缓解。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具有程序简化、司法成本低、短平快、打击及时、成效明显等优点。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说:“如果把公诉案件比作打击拒执犯罪的‘重武器’,自诉案件就是可以随身携带的轻型‘核武器’。”

  在自诉程序运用中,河南法院坚持三个步骤:一是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立案时,执行法官发放执行通知书,将拒执自诉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自诉权利及其举证义务等,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有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的,依法引导申请人走刑事自诉程序。二是及时依法立案受理。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两个法定条件”规定要求的,立案庭及时、依法立案受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三是持续跟踪协调。案件移送到刑庭审理期间,执行法官发挥熟悉执行过程及其有关证据的优势,积极协助刑事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共同向当事人辨法析理,力促案件的和解执行。

  “在我们审结的拒执犯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结案数占全部执行案件结案的80%以上。可以说,刑事自诉案件是我们打击拒执犯罪的‘重头戏’。”周明杰坦言,自诉案件也有其本身的不足和缺陷,如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罪与非罪的确定等问题,都是由法院的法官来认定,缺乏其他法律机关的层层把关监督,所以,特别要求在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时,更要依法和慎重。对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认罪悔罪并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与自诉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要求撤回自诉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准许;对涉及名人名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实行异地管辖,排除地方干扰,解决“不敢打”的问题。

  拒执罪案件实现零信访

  刚开始看到这组数据,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难以相信:在以拒执罪判处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仅为0.8%,远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3.5%的上诉率,且没有发现一起涉诉信访案件。

  “也就是说,在100个拒执罪案件中,上诉的还不到1个人,信访率为零。”张立勇说,他安排相关部门核查,这组数据准确无误。只有打得准,才能让被告人服气、社会公众认可。

  “‘老赖’被法院打击了,还要判他的刑,他能满意吗?”面对记者的疑问,张立勇解释说,河南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打击是手段,目的是迫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批捕期间履行法定义务之后,法院依法判处其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去年,全省法院审结拒执案8537件,只有1244人被判了刑,仅占拒执案件的13%左右。

  “刚开始,我总认为赖账最多是个道德问题,不犯法,更不可能被判刑坐牢,所以总是抱着能赖就赖、能拖就拖的心理。”一些被法院从轻从宽处理的被执行人在采访中坦言,被抓了后,眼看就要定罪量刑,后悔不该如此,再加上在看守所里学习法律,更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其严重后果。

  河南省人大代表王涛等人士认为,开展打击拒执罪工作不仅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法院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长效之举,应长期坚持下去。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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