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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治建构是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决定性因素

2017年04月28日 2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专家:法治建构是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决定性因素
    28日,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及法治建构高端论坛在成都举行。 王一贝 摄

  中新网成都4月28日电(周夏)“法治建构是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决定性因素。”28日,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及法治建构高端论坛上,浙江省法学会自由贸易园(港)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利强表示,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方案落地实施,法治保障应优于制度创新。

  2017年4月1日上午,中国第三批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在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浙江省法学会自由贸易园(港)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利强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及法治建构高端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王一贝 摄
浙江省法学会自由贸易园(港)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利强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及法治建构高端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王一贝 摄

  在陈利强看来,法治是改革创新的优选路径,探寻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创新路径,有助于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中联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亦有助于破解“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创新”这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陈利强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在先,制度创新在操作层面就缺乏依据。没有法治基础,制度创新就很难在实践中加以推进,重大的系统性制度创新就很难产生。”

  针对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修法的问题,陈利强提出,在加快践行中国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法治建构主义、为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方面,“立法(条例)管用论”是可行之策,即相关的法律条例制定要秉持“管用是最大的创新”这一核心理念,“不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就失去了具体的价值和意义。”

  “营造自贸区试验区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保证自贸区试验区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企业服务部部长李佳春表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在经济、政治体制创新改革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问题,因此,必须要加强重视专业法制人才的培养,吸引了解国际惯例、精通法律业务的法律人才,依托高等院校和法律法规机构、律师事务所,为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相关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有交易就一定会有纠纷,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具有国际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等新的特征,对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程序规则制定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蒲杰看来,打造自贸试验区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建立一个有效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这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经验,创新和完善程序机制,树立法院、仲裁、行政调处等纠纷解决方式并重的理念。”

  据悉,当日论坛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活动还设置有“自贸试验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举措”等主题研讨环节,多名专家学者和与会嘉宾就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四川自贸试验区法治建构以及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完)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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