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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童园内意外受伤 涉事幼儿园无办学资质

2017年05月25日 14:16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西部网讯(记者 张澍田) 4月12日,市民何女士从幼儿园接自己4岁儿子回家时才发现,孩子的手指被夹受伤淤青,园方虽表示已经经过简单处理,但几天后,受伤孩子的指甲不断有积液渗出,甚至整片指甲翻起脱落。

  事发至今一个多月,园方始终没有给孩子家长一个合理的交代,仅提出500元一次性赔偿的方案。经过教育局初步核查后,涉事的桐树湾幼儿园竟是一个根本没有办学资质的“黑园”。

  家长:事发时园方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家长

  市民何女士对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表示,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在位于西安市矿山路口的桐树湾幼儿园就读。4月12日,何女士的小儿子在幼儿园内发生意外,右手无名指受伤。

  记者从家长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到,4月12日11时50分许,受伤幼童所在班级老师庄某正组织学生准备从室外进入寝室,此时有数名学生已经在寝室内逗留。从监控画面来看,正当何女士的小儿子将要进入寝室的时候,室内一名学生突然关门,寝室门正好夹住了孩子的手指。

  据了解,意外发生后,园方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仅对孩子受伤的手指擦了碘伏简单处理。等到当天17:00左右,家长接孩子回家发现异常时,涉事老师才向家长解释孩子受伤原因。

  何女士称,由于孩子手指当时仅表现出淤青,因此选择在家密切观察。直到4月17日,孩子受伤手指有积液渗出,家长才带孩子前往医院,医生表示有可能需要将受伤指甲完全拔掉。

  何女士说,“我们跑了几家医院后为了让孩子少受点罪,跟医生商量选择保守治疗,直到5月4日孩子的整个指甲翻起脱落。”

  何女士表示,事发一个多月了,虽然医药费并没有花费多少,家长本意也并不想要经济赔偿,只提出让园方减免两个月托费以抚慰孩子。但园方至今没有给家长一个合理清楚的交代,这才是让家长最寒心的事情。

  “对于我们要跟对方孩子家长见面的要求,园方也是一直逃避,我们到现在都没有见过对方家长。”何女士对记者说,幼儿园仅提出500元一次性赔偿,且明确要求孩子的伤势在日后有任何情况,都不可再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诉求。

  幼儿园:愿意赔偿价钱好商量

  5月24日,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来到涉事的桐树湾幼儿园,园长王女士称,对于此事幼儿园已经在全员大会上进行通报,也对涉事教师和园长进行了经济处罚。“事情发生后,我们也让老师陪同家长带孩子一起去医院检查了。”

  “我们的确提出了500元的赔偿办法,但我也说,这个价钱可以再商量。”面对家长的诉求,园长如此表示。

  园长称,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该幼儿园在孩子入园时向家长收取了每人50元人身意外保险费,这份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的保单将会对本次意外做出合理的赔偿。

  对此,家长表示,当初幼儿园仅仅收取了50元保费,并未向孩子监护人明确说明保单的承保范围和具体条款,家长始终没有见过这份保险单。“之前,保险公司和幼儿园最初说我们孩子没有住院所以不能获得保险理赔。”何女士说。

  对于记者提出涉事教师是否具备合法幼师资格、该园是否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问题,王姓园长虽表示一切手续均合乎规定,但自始至终也没有给记者出示该园合法的办学资质和涉事教师的幼师从业资格证。

  教育局:涉事幼儿园属“黑园” 立即派人调查

  5月24日,记者致电涉事幼儿园所在辖区的未央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家长并未向教育局反映过这一情况,教育局对该事件的发生并不知情。电话中,该负责人称将立即派人调查此事,协调帮助家长解决问题,待事件查清后,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24日晚间,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再次从未央区教育局获悉最新消息,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初步核查,涉事的“桐树湾幼儿园”属于“黑园”,并无办学资质,在教育局也没有任何备案。

  目前,未央区教育局对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律师:幼儿园需自证尽责 否则必须承担责任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闫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受伤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否则,必须对幼童受伤的事件承担责任,家长也可据此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此外,律师还表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受伤幼童的家长还可以向监控视频中实施关门行为并造成他人受伤的孩子监护人提出赔偿诉求。

  对于幼儿园和对方孩子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律师称,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是法院的裁判来具体厘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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