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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居民区下水管倾倒有毒废液230吨 买卖废液双方被诉

2017年06月06日 11: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扬子晚报讯(记者 范晓林 通讯员 雒呈瑞)从数码影像公司收购定影液提炼硫化银,并向下水管倾倒毒性废液。记者昨从南京检方获悉,嫌疑人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玄武检方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3日,玄武区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法检查,发现有人倾倒有毒废液。经查,2007年以来,王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南京某数码影像公司等处收购废定影液230余吨,用于提炼金属银,后运至其租住的栖霞、玄武区等地,利用化学制剂提炼硫化银,将余下废液230余吨通过下水管倾倒至附近河沟、市政雨水管网。

  经检测,王某倾倒的定影液废液中,硫化物含量是标准值的2.3倍,总银含量是标准值的278倍。经玄武区环保局认定,废显影液、废定影液的危险特性为毒性。王某倾倒的230余吨定影液废液的虚拟治理成本为72万余元,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该虚拟治理成本的1.5至4.5倍。

  玄武检方介入调查后,经审查认为,嫌疑人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随后,区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当场抓获王某,公安机关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检方发现,王某从某制版公司收购废定影液约35吨,该公司自2008年以来一直销售废液给犯罪嫌疑人王某,金额达120余万元。

  据查,王某将定影液废液通过市政雨水管网、河沟倾倒,违反相关法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责任。据相关规定,将对污染者追责,加大惩治力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经营者将危险废物出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王某非法处置,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在共同侵权范围内与王某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因此一并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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