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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 93岁老母亲上法院起诉

2017年06月20日 11:03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参与互动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通讯员毛雨佳蔡莉)因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符阿婆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赡养费。法院结合老人的赡养需要及其女儿孙小兰的赡养能力,酌情裁定孙小兰自符阿婆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符阿婆现年93岁,育有两子两女,老伴与大儿子已过世,被告孙小兰(60岁)是大女儿,小女儿远嫁外地。自1995年起,符阿婆随次子孙小海居住,生活起居由其照顾。2015年8月3日,符阿婆因患有脑梗塞住院治疗十多天,个人实际花费5567元,大女儿孙小兰为符阿婆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符阿婆称,虽然大女儿孙小兰给她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但明明住在海口市区却极少看望她,同时也从未支付赡养费。尤其在她患脑梗住院后,孙小兰经小女儿斥责后,才来医院照顾她三个晚上。她出院后,大女儿孙小兰也不来照顾她,全部由小儿子全家负责服侍护理。

  符阿婆本人无生活来源,享受社会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每月领取养老金2000余元。

  2015年12月,符阿婆以孙小兰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原告去世止,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及护理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患有疾病,其目前的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实际生活的需要,故被告孙小兰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孙小兰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及护理费2000元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原告尚有其他子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小兰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符阿婆赡养费6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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