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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骨干成“内鬼” 窃取公司机密牟利近千万

2017年06月21日 11: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李邵红 李雨生

  □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何正鑫

  “内鬼”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核心技术,复制拷贝系统软件大肆生产仿冒品,连开7家公司非法获利近千万元,“肥”了仿冒者,正牌企业却危机重重……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案系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胡某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奇怪的售后电话

  一个投诉电话,牵出多家“李鬼公司”。

  2014年10月,湖北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涛(化名)接到投诉电话称,上海某高校新能源材料研究室反映所购设备出现严重问题,要求公司维护并给予相应赔偿。

  翻开售后服务登记本,吴涛并未找到公司与该研究室业务往来记录。

  是对方搞错了还是公司失误?

  为一探究竟,吴涛派出业务员上门查看发现,研究所所购产品并非由该公司售出,但其内部结构及核心软件技术几乎和该公司产品一模一样,仅设备外壳有微小变化。

  公司业务量急剧下滑,不时有非本公司制造产品“返厂维修”,奇怪的订单传真……联想种种,吴涛意识到市场上可能出现了“李鬼”公司,随即向辖区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求助。

  据介绍,此前凭借先进核心专业技术,吴涛的公司已成为国内外科研类电池检测设备的龙头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中科院、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众多著名院所。

  业务骨干成“内鬼”

  警方深入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均出自武汉一家电子产品公司。

  “深圳某公司购进了大批‘李鬼公司’所产设备,涉案价值数万元,目前正处于安装调试阶段。”

  得知消息,民警随即赶赴深圳并调取了相关设备,同时选派侦查员卧底工厂进行侦查,找出幕后主使人。

  为固定证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前述公司采购的设备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两家企业产品除硬件设备一模一样外,其软件核心内容同一性也达99.9%。

  与此同时,经近两个月秘密侦查,“李鬼公司”幕后主使者胡某、陈某、吴某3人浮出水面。

  令人吃惊的是,经吴涛辨认发现,胡某等3人此前均为其公司业务骨干,主管销售业务。

  2015年6月3日,警方对胡某等3人立案侦查。同年8月中旬,一直在外与民警“躲猫猫”躲避追查的嫌疑人悉数落网。

  经查,2009年至案发,胡某等3人共向十几个省市销售仿冒品,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内外勾结非法获利

  1999年,吴某成为湖北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生产设备焊接、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

  2006年及2007年,陈某、胡某相继入职加入吴某所在售后服务团队,其中,胡某任销售经理。

  因业务能力突出,3人团队很快熟知公司所有设备的生产环节及调试校对程序,同时掌握了所有销售人脉资源。

  随着时间推移,眼看着公司业务越来越好,几人开始动起歪心思:手里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如果把软件克隆出来,再弄个“升级版”对外销售,自己当老总岂不是能赚大钱?

  按照“生财大计”,2009年,吴某从受害企业辞职并新办了一家公司,而胡某及陈某则继续“潜伏”。其间,三人复制核心软件带出公司,窃取公司核心机密并仿制测试设备,分别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获利,并将相关软件提供给用户运行使用。

  刚开始时,胡某等人冒用原公司的名字销售自己的仿制产品,不时有客户因为技术问题把电话打到公司,胡某、陈某就在“大本营”里守住售后电话,确保“好事”顺利进行。

  三人的生意越做越大,抢占了不少“老东家”的市场份额。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此后几年里,他们频繁注册成立和注销公司,先后通过7家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产品。

  2013年前后,胡某及陈某先后从受害公司离职,同时带走了公司销售渠道的所有客户资源。

  著作权意识待提升

  此案后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经查,胡某、陈某、吴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中,被告人胡某、陈某非法经营数额394.25万元,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数额达354.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今年5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胡某、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处罚金198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78万元。

  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反映出一些科研工作者尤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进一步提升。此案中,作为技术型人才,吴涛重开发不重保护,仅重视源代码的保护而疏忽版权保护工作,以至很长时间内自己开发的电池测试系统软件都没有办理著作权登记。

  此外,吴涛后来在办理著作权登记过程中,提交的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布日期的填写也过于随意,导致软件著作权中登记的时间与软件实际开发时间不一致,这些瑕疵都给后续维权和举证带来一定阻力。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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