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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唱总公司诉凌博名誉权案二审宣判

2017年07月05日 09: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7月4日上午,小雨。凌博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中国唱片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凌博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2015年2月9日,中国唱片总公司起诉凌博侵犯其名誉权,诉讼理由是凌博在2014年12月27日发表的《中华民族的可移动文物为什么交给了日方?!》的博文中多条与事实不符,对中唱恶意诽谤攻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该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

  此案中,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发表的《中华民族的可移动文物为什么交给了日方?!》的博文,就原告将其保管的录音母带交给日方主控的公司来完成数字化工程发表评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于2012年12月16日与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就“中华老唱片数字资料库”项目达成协议,其中项目总体概述为:原告资料库拥有20世纪初中国有唱片工业以来的绝大多数唱片模板,其中包括:13万面唱片金属模板、4.5万条磁记录胶带,以及原告申报的“中华老唱片数据资源库”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并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等内容。而根据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该公司的投资人分别为原告,认缴出资金额510万元;MEMORY-TECH株式会社,认缴出资金额390万元;株式会社BMB,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

  因此,被告发表的诉争博文中,关于原告与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有日方公司控股等内容基本属实。诉争博文虽存在涉及此事的具体时间、数字、金额等内容不够准确的情况,但因博文中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该认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综上,西城区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唱片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中国唱片总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此案,并于6月1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博文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同时,综观博文全文,并无侮辱人格的内容,因此,不应认定该文侵犯中国唱片总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定。

  北京市二中院于6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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