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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殴打户外取财不算入户抢劫?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

2017年07月06日 09:2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吕继强)“户内”殴打威胁,“户外”取得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就一起入户抢劫案提出抗诉,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张方齐由六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升格”为十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7月25日,因觉得自己曾经帮过同乡郭某的忙,张方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将郭某带至河堤上,对郭某进行恐吓并索要钱财,遭拒。未达到目的的张方齐在返回途中意外将车开进了泥潭,车子也被剐伤了。当晚9时,恼羞成怒的张方齐踢开院门闯入郭某家中,再次向其索要钱财。见郭某还是不答应,张方齐就邀约人过来威胁恐吓,并要求郭某承担修车费用,郭某被迫口头答应给钱后,张方齐等人才离去。

  同年7月27日下午,因未收到郭某的钱,张方齐带人再次闯入郭某家中,对郭某采取扇耳光等方式,强迫她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张方齐等人在郭某家中没找到钱,就打起了郭某身上金项链的主意。张方齐将郭某强行带至一寄售保管行,迫使郭某将佩戴的金项链抵押了人民币6000元,并让跟来的车主把钱拿走。当天傍晚,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物价部门认定,郭某被抢劫的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541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方齐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该院认为,张方齐入户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7月14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张方齐构成抢劫罪,但认为张方齐迫使郭某典当金项链并取得抵押金的地点不是在郭某家中,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未采纳新洲区检察院“入户抢劫”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新洲区检察院认为,从张方齐带人踢门闯入郭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威逼其写下2万元欠条,到将郭某挟持至寄售保管行,迫使其将自己佩戴的金项链抵押给寄售保管行,并将抵押所得的现金6000元非法占有,张方齐的上述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并没有将“在户内取得财物”作为“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判决书以“张方齐迫使郭某典当金项链并取得抵押金的地点不在郭某家中”为由,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而属于一般抢劫,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新洲区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抗诉意见,认定张方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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