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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时被切除肿瘤未告知 县医院被判有过失

2017年07月14日 17:0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王蔷)患者因突发头痛到县医院就诊,手术后病情未好转,又到天坛医院就诊并做手术,诊断为“间变性脑膜瘤”,术后昏迷并于4个多月后死亡。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故城县医院在手术中改变术式进行肿瘤切除时对家属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轻微责任。

  2013年11月,河北的王某因“突发头痛”到河北故城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额叶出血、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2014年1月5日,王某又因突发头痛至故城县医院治疗。次日该院为王某施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左额颞脑膜瘤切除术”。2014年6月,王某多次到北京天坛医院就诊,6月30日急诊并于当日进行“左额颞原切口开颅占位切除术”。王某出院时诊断为间变性脑膜瘤。后王某一直昏迷,于当年11月死亡。

  王某的家属崔某等人认为,故城县医院术前并未告知原告真实病情,也未告知该院有无实施“左额颞脑膜瘤切除术”的手术资质和条件,就在术中增加实施该手术,存在违规和误诊的过错;天坛医院在患者急诊时未对患者的病情予以重视,存在病历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等过错,因此二被告存在严重的违规和违法过错,故起诉要求赔偿179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鉴定意见为,故城县医院在术前未能对患者脑膜肿瘤作出诊断,但在术中查见脑膜肿瘤并决定改变术式进行肿瘤切除时,应当对查见的患者新的病情以及改变术式的决定与患者亲属进行沟通和告知。可认为故城县医院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该过失在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中应承担轻微责任。而天坛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

  日前法院经审理确定故城县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省故城县医院赔偿原告崔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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