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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单方面与近200名职工解约 工会介入

2017年07月19日 07:4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日前,浙江省遂昌县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木业)在未提前告知职工的情况下,向近200名职工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引发职工不满。事发后,职工们向当地工会反映,请求帮助维权。当地工会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派员参与当地政府工作组,介入此事。

  5月28日,绿源木业近200名职工收到一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造成企业连年亏损,经2017年5月18日公司股东会通过,决定提前解散本公司在岗职工。公司通知与您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对您进行补偿。为此,公司特通知您于2017年5月28日至6月18日期间工作日时间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自6月30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据了解,绿源木业前身是国营遂昌纤维板厂,后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拥有10个子公司,现有11条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90万立方米,系全国最大的中纤板生产企业之一。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职工们表现出强烈不满。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职工们认为所谓的“企业连年亏损”,是“睁眼说瞎话”。据该公司职工了解,绿源木业从2003年开始,每年盈利,最多一年盈利1.6亿元,一直到2016年才出现亏损。而今年早些时候公司曾召开中层领导会议,会上也称“今年微赚”。

  与此同时,职工们对企业给的安置费标准也不满意,认为连养老保险都不够缴。职工们称:这么多年我们为企业创造了巨额利润,把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企业,平时我们每月拿三四千元工资加奖金,如今我们被解散了,50岁上下的人一下子陷入了失业的困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而绿源木业停产、解散职工并未提前告知职工,更未听取职工意见。

  事发后,遂昌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维稳、善后。遂昌县总工会也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加入工作组。目前事件正在处理中,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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