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一中院创新执行方式 京牌小客车使用权可抵债

2017年07月19日 11: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黄洁

  7月6日,两起执行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顺利执结,共有4辆京牌小轿车的使用权被直接折抵债务。据了解,为破解执行难,北京一中院摸索出这项“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的新型执行手段,截至目前,已通过这种方式处置12辆小汽车,助力4起案件圆满执结。

  当日执结的两起案件中的一起是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仲裁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困难,除有三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宏氏公司希望能够用公司车辆作价抵偿债务,而申请执行人航氏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经过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案件当事人同意将三辆车六年的使用权折抵全案77万元债务,随即达成和解协议。另一起案件中的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客车,用六年的使用权折抵了60万元债务。

  两起案件签订和解协议前,法官特别提醒了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等问题,要求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明确。

  案件承办法官白晓飞告诉记者,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会查封、扣押一些京牌小客车。如果按照传统小客车拍卖方式,将面临处置周期长、小客车价值贬损等问题。尤其在京牌小客车转让限制的政策下,小客车变现一度成为执行难题。“以用抵债”的新型执行方式,是以执行和解制度为依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愿意抵债、以何种价值抵债、使用权转移期限、车辆年检等手续处理等问题充分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法官充分释明,提醒当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协议,且所签署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签订“以用抵债”协议后,法院并不会解除对车辆的司法查封,以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说,北京一中院办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车辆所有权抵债请求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明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部分案件当事双方磋商过程中提出不转让小客车所有权,仅转让使用权并以使用权收益抵偿债务的方案,请求法院准许。北京一中院经过充分论证,最终摸索出这套“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的新型处置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将小客车使用权益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折价,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最大限度地消解机动车限购政策对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影响,充分保障和提升司法查封小客车的使用价值与变现价值。

  据了解,2016年以来,北京一中院通过不断创新执行措施,执行结案率已达90.3%,执行标的到位率72.16%,顺利执结一批重大案件。特别是在创新执行财产处置机制中,充分发挥法官司法智慧,深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总结出多项创造性处置办法。例如,为破解执行财产难寻问题,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保执衔接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防范执行风险,积极引入财产保全的责任保险方式,扩大财产保全适用范围;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立、审、执衔接机制,提高诉讼财产保全的成功率,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案件审理以及后续执行的重要保障作用。另外,创新财产线索网络查控方式,对北京86家银行存款的查、冻、扣实现一体化、全流程、全覆盖,对北京2006年以后登记的不动产实现网上查控等。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