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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3·6”银行放火案一审宣判

2017年07月19日 11: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王嘉 因怀疑自己被银行欺骗,在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之后,王某选择开车撞进银行并试图点燃车上的白酒自焚。7月17日,浙江省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放火案。

  被告人王某平日以经商为生。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为其兄弟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00万元、98万元。2015年,因无力偿还债务,王某及其兄弟被该商业银行起诉,后被司法拘留。王某坚持认为,该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但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后未果。前面的贷款还不上,眼看自己在其他银行的70万元贷款又要到期,王某觉得自己走投无路了,遂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明明不是发生在临海的事情,为什么最终该商业银行临海支行却躺枪呢?原来,王某在动手前曾多次到实地查看,椒江、玉环等地的该商业银行支行门口均有台阶,王某认为车无法开进去,而临海支行并没有设置台阶。

  3月6日14时37分,王某驾驶着浙J5735D黑色丰田卡罗拉牌轿车(车上装有白酒两箱,告别信数十张)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该商业银行临海支行门口(该支行楼上即为崇和华城小区),在将告别信撒出车外后,驾车多次撞击银行营业厅大门。随后,王某将车窗紧闭,用打火机点燃汽车坐垫套、衣服、纸巾等物品,并加以白酒自燃,在车内燃起大火意图自焚。特警接警后到现场,用灭火器砸碎车窗玻璃灭火,同时打开车门迅速制服王某,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临海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将自有车辆驾驶至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自有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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