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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副省长人死仍“受审” 有助形成反腐威慑

2017年07月27日 10:25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 

  今天,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7月26日新华网)

  之前,很多人都认为“人死账消”,如果自然人去世后,法律便不会追究其生前的行为,一些违法所得也可以留存下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分子、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该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也就是说,即便查明某人犯罪事实清楚,但只要其身故,就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正在进行的案件也将终止。该做法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也可避免对无辜的犯罪分子家属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但现实中,对一些贪污贿赂和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仅仅以“人死事了”为由而不触动其经济利益,可能难以有效地惩戒犯罪,也无助于反腐倡廉、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实现。为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但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

  一些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动辄上千万元,如果其死亡后便可不被追究责任,这些违法所得就会留给亲属,这无疑是对贪污贿赂的变相放纵。而一些恐怖活动的违法所得正是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支撑,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分子逃匿或死亡而终结程序,就无法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因此,任润厚“受审”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并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形成反腐威慑,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 史洪举(河南 法官)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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