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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禁令能否斩断“以房养老”骗局?

2017年08月17日 08:5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公证执业禁令能否斩断“以房养老”骗局

  欧阳晨雨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详细列举了不准办理公证的五种情况,包括不准为未经查核正式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等。

  司法部出台新政,主要是为应对一种打着“以房养老”旗号的新骗局。2015年以来,北京已有数十位老人遭遇此类骗局,不仅失去房产,还背上了巨额债务。据统计,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检察院的此类案件就有30多起。

  在骗子的精心设计之下,老人辛苦一辈子挣来的住房就这样到了骗子的手里。而在公证处签署全权委托书,是骗局的关键环节。有些公证机关不认真核实公证申请人正式身份,未经实质审查就出具公证书,也没有告知老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使得公证成了“走过场”。

  而骗子们需要的,正是公证机关的疏忽大意。公证完成后,他们便装作“债权人”,拿着公证过的全权委托书,在老人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低价“卖”给同伙,然后同伙再以房东的身份,将老人扫地出门。其中每一步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整个骗局似乎“无懈可击”。

  因此,要打击这类诈骗,就需要釜底抽薪,在公证这个关键病灶上“动刀”。之前,北京市司法局就依据《公证法》规定,吊销了两名公证员的执业证书,给予某违规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该公证处主任也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公证协会还作出规定,要求公证机构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涉及不动产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性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等。

  这些有的放矢的措施,在遏制公证乱象、防范“以房养老”骗局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应急之举毕竟不够系统、完备,且效力仅限于北京一地。如果任由此类新型骗局在其他地区蔓延,毁掉的不仅是众多老人的人生幸福,更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司法部此番规定公证执业“五不准”,针对公证过程中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的“五个环节”,直接掐断了骗子的犯罪路径,强化了公证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防止内外勾结、不履职责等问题发生,从而更好地把好了公证这一关,以防更多老人受害。

  总的来看,公证执业“五条禁令”的出台,是遏制“以房养老”骗局的一招好棋,但仅仅凭借司法部的一个通知,未必能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此类骗局之所以频发,立法滞后是根本原因。

  对于骗子们的恶劣行径,社会应敲响警钟、亡羊补牢。司法部公正执业“五条禁令”,不是防范和破解“以房养老”骗局的终点,有关部门还应针对新骗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出台更多措施,形成合力打击的雷霆之势,斩断伸向弱势群体的罪恶黑手,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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