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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水土流失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2017年09月15日 13: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贵州首例水土流失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王鹤霖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针对被告施工期间为何增加千余吨水土流失量、被告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等焦点,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据悉,这是贵州省首例因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破坏而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何增加千余吨水土流失量

  3月17日,遵义市中院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与被告深圳市博达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一案。

  5月15日,原告贵州省青年法学会因二被告开发建设的遵义洪关太阳坪风电场水土保持设施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二被告按贵州省水利厅2017年1月19日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消除生态损害危险;对未按规定在施工期间采取水土保持临时措施、未足额投资造成的期间生态功能损失(自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措施之日起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之日止)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准,款项用于当地生态环境治理)。

  据了解,二被告投资建设的贵州遵义洪关太阳坪风电场,位于遵义市遵义县(现更名为播州区)与毕节市织金县交界处,该工程拟开发风电面积约24平方公里,安装24台风机。根据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载明,项目所在地位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中部湿润亚热带喀斯特脆弱生态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土侵蚀为主,属于乌江赤水河上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的省级重点治理区。

  风电场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可避免地占压、扰动地表植被,形成裸露地表,从而降低工程区域内的林草覆盖率,工程区内的临时堆土和弃土如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治护理,在雨水、地表汇流或洪水冲刷下,将会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破坏周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记者了解到,所谓水土保持,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以此减轻和避免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记者在被告提交的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中看到,该项目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1743.7吨。而《水土保持监测调查总结报告》显示,项目建设造成水土流失较大的时间段主要在施工期,造成水土流失量2784.09吨。显而易见,被告的施工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1000余吨。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给出的解释是,“施工期间,我方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施工,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规定,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通过贵州省水利厅验收”。

  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庭审当日,原告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陈述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宣读了《支持原告起诉的意见书》。

  举证质证阶段,双方代理人在庭上就被告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加剧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破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未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剧了项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易造成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生态破坏;建设区土层浅薄,被告未对表层植被、草皮及表土资源进行剥离,加大了后期水土流失治理的难度,降低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此,被告应当承担限期治理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律师则认为,建设单位已经按照水利厅的批复完成水土保持投资,且实际投资已超过估算投资,项目现已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以此理由否认己方野蛮施工、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验收合格是否等同过程合法

  双方辩论中,被告代理律师强调,建设单位委托贵州新发展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该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贵州省水利厅于同年12月28日批复同意此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审查意见。

  在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及验收环节,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已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并超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中的建设类一级标准目标值。

  此外,为顺利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被告桂冠公司委托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水土保持技术评估。该评估结论显示,该风电场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面对以上答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质证书,并不具备对水土保持设施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资质;其次,被告上述答辩只能证明其在建设后期弥补了部分水土保持设施,该风电场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并不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三同时”制度施工;最后,该风电场在施工期间新增的千余吨水土流失量,足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的事实。

  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对簿双方最终表示愿意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审判长落下了宣告休庭的法槌。

  对于此案的审理,《法制日报》记者将会持续关注。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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