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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3起执行案被指全流程违法 法官被诫勉谈话

2018年07月14日 16:58 来源:澎湃新闻 参与互动 

  “立案程序违法、案卷弄虚作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陕西定边法院三起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堪称“全流程违法”的典型,被定边县检察院三份检察建议书披露。

7月11日,当事人田晶再次前往榆林中院反映该系列执行案情况。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摄
7月11日,当事人田晶再次前往榆林中院反映该系列执行案情况。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摄

  7月11日,陕西榆林人田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要不是这三份检察建议书,我都不知道我们申请的执行已经被结案了,结案方式竟然是法官伪造当事人签名撤回执行申请书。”在上述三起执行标的228万元(本金)的执行案件中,田晶是其中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两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对此,涉事执行法官万林向澎湃新闻称,“上面对执行结案率有要求”。万林称,虽然伪造了结案材料,但只是走内部程序,并不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结案材料,“我们还会继续执行”。

  定边法院在检察建议答复函中表示,从司法理念上讲,认同检察建议书,但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执行法官不存在程序违法及伪造结案方式的直接故意。该答复函还称,“从2006年起,上级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执行结案率为95%,2012年起,要求执结率为100%。”

  榆林中院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即便对结案率有要求,但法官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办案结案。该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当事法官业务不精。前述法院检察建议答复函显示,定边法院党组对案件主办人予以诫勉谈话处分。

  事实上,在努力向“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的同时,法院系统在规范执行上也下足了功夫,去年全国法院执行部门违纪违法立案人数398人。与此同时,最高法还密集出台一系列执行司法解释,出台“十个严禁”规定,严查执行违法乱纪行为。

  检察建议指三起执行案全流程违法

  因三起涉及本金228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陕西榆林人田晶近6年来屡屡奔走于各司法机关之间,“有128万是我出借的,另外100万是我担保的。2012年拿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当年12月向定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拿到手的只有9万多元”。

  为了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3月,田晶向定边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2017年8月8日,陕西定边县检察院向定边县法院发出三份检察建议书,称定边法院在三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活动严重违法。

  三份检察建议书显示,定边法院在三起执行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立案程序违法、案卷材料弄虚作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等。

  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但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拖延。

  检察院查明,该三起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均为2012年12月,但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时间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2014年1月3日,2016年4月19日。

  在这三起执行案中,定边检察院指出定边法院存在“未立案先执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问题。如定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后,未积极组织拍卖、变卖。定边检察院称,“由于你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给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6年4月19日,定边法院在对“(2016)陕0825执626号”案立案当天,便以涉嫌拒执罪为由,将被执行人移送定边县公安局。

  定边检察院查明,定边法院将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定边公安局,但移送的案卷材料内容并不符合拒执的法定情形。因此,定边公安局未予立案。

  定边检察院认为,“626号”案“在被执行人已有大量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你院未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而是通过直接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的方式转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就此裁定终结执行,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而“(2014)定法执字00022号”和“(2013)定法执字00020号”两起案件的结案方式更为荒唐。定边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相关判决书的执行,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但定边检察院查明,上述两案“撤回申请执行书”均系法院为结案而伪造,相关司法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名系伪造,执行裁定书也未送达当事人。检察院认为,定边法院此举严重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涉事法官被诫勉谈话

  对于定边检察院的三份检察建议书,定边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定边法院在检察建议答复函中称,从司法理念上讲,认可检察建议书,但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
定边法院在检察建议答复函中称,从司法理念上讲,认可检察建议书,但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

  在该检察建议答复函中,定边法院认为定边检察院提出的三案检察建议基本内容一致,归纳为:执行程序违法;违法结案;怠于执行。该法院称:“我院接受监督,从司法理念上讲,定边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我院认同”。

  同时,定边法院认为,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等客观情况。定边法院答复称,从2006年起,上级法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率为95%,2012年起,要求执结率为100%。

  澎湃新闻查阅公开报道发现,2006年,新华网刊发报道称,截至当年5月底,陕西省法院系统的执行案件结案率只有38.3%,面对这一严峻形势,陕西高院对全省各级法院提出了量化指标,限期完成。陕西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至2006年7月底时必须完成量化指标,基层法院的执结率必须达到95%,中级法院执结率必须达到90%。逾期达不到目标的,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榆林日报报道显示,2014年定边县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5061件,审执结4958件,结案率为98%,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86件,执结率为100%。

  而前述定边法院违法结案的三起执行案件中,通过伪造当事人签字撤回执行申请最终达到结案目的的有两起,分别发生在2013年和2014年。

  定边法院在检察建议答复函中称:“执行期限6个月届满之时,执行主办法官电话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先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而结案,但实质上不停止执行,执行人员代申请执行人签字撤出本次执行程序,但并不停止对该案件的执行,故执行法官不存在有程序违法及伪造结案方式的直接故意。”

  此外,在该答复中,定边法院还详叙了前述三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以证明其无“怠于执行”的行为。定边法院认为,该系列执行案件主办法官尽管无程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但其案卷管理混乱,丢枝缺叶的行为应予追究。结合检察建议书及实际情况,定边法院决定,想尽办法、穷尽措施,尽快合法执行相关判决书,并由院党组对该案件主办人予以诫勉谈话。

  7月11日,面对澎湃新闻的采访,该系列执行案承办法官万林坦承确实伪造了申请执行人的签名、伪造了相关案卷材料。他表示,虽然伪造了结案材料,但只是走内部程序,并不会给双方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结案材料,“我们还会继续执行”。

  “上面对执行结案率有要求。”万林称:“完成任务了没有奖励,但是完不成就会被扣罚绩效。”

  据万林及其办公室其他法官介绍,定边法院执行局只有九名法官,而截至目前今年该院已有七千多件案件,法官压力非常大,“没黑没白加班加点都完不成”。

  榆林中院两位相关负责人也都承认,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所以法官压力非常大,“我们工作是‘五加二’‘白加黑’”。

  最高法严禁不规范执行

  对于上述情形,榆林中院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即便对结案率有要求,但法官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办案结案。该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当事法官业务不精。对此事有所了解的榆林中院一处室负责人也表示,按照最高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六种,他偏偏选了违法结案。

  最高法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情形。

  其中规定,有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等12种情形,或有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上述三起执行案,即被定边法院违法裁定“终结执行”。

  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建立的程序性退出机制。按照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是执行难的难点之一,即“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任何财产。”

  最高法为此还专门出台《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确认标准和法定程序,要求严把认定关,确保终本程序不被滥用。此外,为确保有财产的案件能够恢复执行,最高法建立了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每半年对库里的案件进行一次网络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避免“一终了事”。

  事实上,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法在规范执行行为方面下足功夫。

  例如,2017年,最高法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六个方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部门违纪违法立案人数398人。与此同时,最高法还密集出台一系列执行司法解释,出台“十个严禁”规定,严查执行违法乱纪行为。

  《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9日刊发评论文称,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三个90%、一个80%”是个硬杠杠。文章指出,“三个90%”的要求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0%;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另一个核心指标是“一个80%”,即三年内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也就是说以终本方式结案率加上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的总和不低于80%。

  上述文章称,实现“三个90%、一个80%”的目标要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切实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要提高新收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加大对旧存案件的清理力度,做到统筹协调、新旧兼顾,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要坚决防止出现只为数据过关,故意压制立案、谎报结案方式或者拖延结案的情况,对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编辑:杨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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