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拒执犯罪认定走出“牛栏关猫”困局

2018年08月09日 10: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拒执犯罪认定走出“牛栏关猫”困局

  固原中院明确13种可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

  □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黄涛

  自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两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共计41案56人,最终以拒执罪判决仅9案14人,追罪率25%。

  “司法改革以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是刑事审判中的黄金原则,在这样的前提下,多数拒执案件都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进入法院,或者进入法院之后缺乏追罪的有力证据。”固原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军万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2015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拒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但对‘八种情形’之外的拒执犯罪如何认定,仍然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官很难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泾源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丁世琴说,有时候,法官只能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眼睁睁地看着“老赖”走出法院大门。

  近日,固原中院制定实施《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13种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为审理拒执犯罪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喇睿说:“过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侦查方向基本上限于查人找物;而现在,外出旅游、高等消费、装修房屋、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拒执犯罪,使得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渠道更加广泛了。”

  意见指出,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返还彩礼案件3种案件不需要证据证明,视为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多数法官认为,这一规定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志聪说:“这一规定表达了法律维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理念,体现出制定者对固原市情的理性考量和对刑法人文关怀的深刻理解。”

  近日,刘志聪审理的一起拒执案件中,被执行人杨某侵占了申请执行人母子4人的死亡赔偿金,其中3人为未成年人。“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的补偿,而是对死者家属财产性利益的补偿,因此,赔偿金包括了被害人的抚养费。”刘志聪说,依据意见中索要“三费”案件不需要多余证据的条款,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固原中院院长张仁说,意见规范了拒执犯罪的入罪范围,发挥刑罚手段对“老赖”的震慑作用,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报固原(宁夏)8月8日电  

【编辑:曹梦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