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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违反者将受严惩

2018年08月29日 15:2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南京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列举三种典型“精日”行为,违反者将受法律严惩

  薛玲

  扬子晚报讯 (记者 薛玲)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前拍照,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恶行竟然被网络主播调侃……这些“精日”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此外,国家公祭活动期间,纪念馆和丛葬地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本市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节目。纸质媒体应当按照要求,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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