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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2400万保险拒赔案再审 当事人死因认定存分歧

2018年08月30日 02:3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甘肃庆阳2400万保险拒赔案再审开庭
  保险公司以“存自杀嫌疑”为由拒赔付;原告补充新证据:专家分析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当事人存主观故意

  昨日,甘肃庆阳焦小云诉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再审开庭。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3月,甘肃庆阳火锅店老板王维红在甘肃陇南坠入水库,其生前投有保险,出事后妻子焦小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2400万元,保险公司以“王维红存自杀嫌疑”为由拒绝赔付。再审庭审双方就王维红死亡原因等问题展开辩论,最终未能当庭和解,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开车坠入水库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3月15日6时许,45岁的王维红驾车行驶至国道212线肖家店西南71米麒麟寺水库处(甘肃陇南市文县)时,坠入麒麟寺水库。文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原因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并出具了不予处理决定书。

  王维红生前投有平安保险,焦小云根据保险合同计算,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需赔付2400万元。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赔付。

  焦小云表示,王维红的血液检测报告有两份完全不同的结论,第一次结论是醉驾,第二次结论是无任何酒精含量。按照保险赔付规定,自杀、酒驾、吸毒不予理赔。

  2016年7月,焦小云向甘肃省庆阳市中院起诉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审开庭。一审焦小云败诉,随后上诉,2018年3月,甘肃省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此次重审以直播形式公开审理,进行了五个半小时。案件双方代理人主要就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王维红是否如实履行保险告知义务;如何采信文县公安局调查事故报告;王维红身故原因如何定性;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一方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被告一方认为王维红存在自杀嫌疑,属于保险赔付免除条款。

  当事人死亡原因认定起争议

  在昨天的再审庭审中,焦小云一方要求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赔付2400万元及利息,平安保险庆阳分公司拒绝此诉讼请求。

  针对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的事故原因,原告一方不认同文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书。焦小云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他们补充了新的证据,由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对王维红死亡事故的《专家意见书》。

  《专家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公安出具的《“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勘查分析部分,不能认定驾驶人存在主观故意。

  被告代理律师对鉴定专家的资质及证言提出了质疑和反驳,认为该意见并不客观。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根据文县公安出具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不予处理决定书,王维红是自杀身亡。此外,王维红生前购买大量保险,存在骗保嫌疑,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因此不予理赔。

  此外,平安保险代理律师还提出了王维红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未如实告知年收入及负债情况,驾驶车辆的营运性质不在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等拒赔理由。

  在庭审最后,双方因和解意见不一致未能当庭和解,法官宣布择日判决。法官表示,审判之前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告知法庭。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暂不发表意见。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实习生 吕烨馨

【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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