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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杨超涉黑案一审宣判21人获刑

2018年09月29日 05:3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阳泉杨超涉黑案一审宣判21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近日,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超等15人分别或共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多项罪、姚文帅等6名被告人涉一般刑事犯罪一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10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姜德强有期徒刑19年。分别判处该组织其他积极参加者蔡红江、鲍荣桂、何为、杜志国、刘秋元、郭卫忠6人有期徒刑14年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该组织一般参加者翟治宇、杜鹏、王星星、王晓军、王晓光、董志伟、程意7人有期徒刑8年至两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姚文帅等6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杨超、蔡红江等人在阳泉市盂县千峰岭村非法开采铝土矿,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杨超注册成立阳泉市千峰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在千峰岭村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赚取经济利益,吸收姜德强、鲍荣桂等人加入该组织。同时通过说教、培养哥们义气、灌输理念、奖励、补偿等方式管理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对杨超言听计从,多次与执法部门对抗,妨害公务,打架斗殴。该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公务等行为,非法控制盂县牛村镇千峰岭村铝土矿资源,将非法攫取的8000多万元用于支持该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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